更多>> 往期回顾

谨守礼法以制其下。——郑文融《郑氏规范》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07:33

  〓 原文 家长总治一家大小之务,凡事令子弟分掌,然须谨守礼法以制其下(1)。其下有事,亦须咨禀而后行(2),不得私假,不得私与。 (元·郑文融《郑氏规范》)


  〓 注释 (1)制:约束。(2)咨禀:咨询禀告。


  〓 译意 家长总治全家大小事务,所有事务可派子弟分别掌管,但是必须谨慎遵守礼法,以家范规定约束家众。家众有事,亦必须咨询禀告家长后才能执行,不得私自假冒家长名义,不得私自决定主张。


  〓 解读 郑氏家族之所以世代同居,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郑氏规范》对郑氏家庭事务的管理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使之有章可循,既保证了家长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为的公正性,又减少或避免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了大家庭的稳定和谐。《郑氏规范》的作者认为“既称义门,进退皆务尽礼”,为此,《规范》 一是规定子弟家人加冠、结婚、丧葬、祭祀时要按照朱熹《家礼》中的礼节而行;二是另外根据自家的实际制订了一些具体的礼节仪式。自然,这些礼仪不过是封建礼教的繁文缛节,但其中仍有不少值得肯定之处。比如,《规范》对祭祀、丧葬仪礼的规定就要求遇到父祖忌辰,不能做佛事,不能做纸钱、寓马之类;“丧事不得用乐”。


  《郑氏规范》中对郑氏家族的家政管理组织的设立、职能以及管理、监督制度作了这样的规定(见第十三条至第四十三条):


  家长:为一家之主,对家务管理负全部责任。“家长总治一家大小之务,凡事令子弟分掌。”每月初一、十五,“检点一应大小之务”,检查呈报上来的账册簿籍及各位管理人员的工作、监督房屋的建造等等。


  典事二人:典事相当于家长助理。《规范》对典事的要求很高,规定“设典事二人,以助家长行事,必选刚正公明、才堪治家、为众人之表率者为之,并不论长幼,不限年月,凡一家大小之务,无不与焉”。典事每天晚上都要和家人商量,对家庭大小事务提前半月作出计划安排。


  监视一人:监视即“监视诸事”,相当于今天的纪检、监察人员。《规范》规定,“监视”必须是“端严公明可以服众者”,监视年龄必须在四十岁以上,而且要每两年轮换一次。监视的权力很大,其职责主要是“纠正一定之非,所以为齐家之则……在上者必当犯颜直谏,谏而不从,悦而复谏。在下者则教以人伦大义,不从则责,又不从则挞”。竖视还要负责“鸣鼓细说家规”,掌握劝善惩恶的“劝惩簿”、挂取“劝惩牌”。当然,假如监视“知而不言”或“言而非实”,那么家人可以“鸣鼓声而易置之”。


  主记一人:负责谷粟出纳、粮仓封记、保管仓库钥匙。


  掌门户一人:此人大约相当于家政顾问。《规范》规定:“选老成有知虑者,通掌门户之事。输纳赋租,皆禀家长而行。”此人还要就山林陂池防范、增拓田业、计会财息等向家长提出建议。掌门户者的意见对家长的决策尤为重要,《规范》规定,增拓田业,家长必须与掌门户者商量,如其外出,要等他回来方可交易。


    新管、旧管各两人:由二十五岁至六十岁有才干的家庭成员担任,任期六个月。新管负责“掌管新事,所掌收放钱粟之类”;旧管负债“掌管旧事,所掌冠昏丧祭及饮食之类”。新旧管都要置有“日簿”,详细登记收入,每十天报呈监视审查,由监视签字。至于所收地租、谷麦等都有详细记录,账目不清者,不许与新上任的新旧管办理交接手续。


    羞服长一人:“专掌男女衣资之事”,四月发夏衣,九月发冬衣。《规范》还对不同年龄阶段男女家庭成员规定了发放衣资、首饰、化妆品等的数量,避免因多寡不均而产生矛盾。


    堂膳两人:“以供家众膳食之事”,一年一轮。


    掌钱货两人:将现金收支明白登记,如有差错,从自己本房的衣资首饰费用中扣除。


    掌营运两人、掌树艺一人:分别负责营运事务和种植事宜。


    知宾两人:负责接待亲朋宾客。


    由郑氏家族的这一家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我们可以看出,各个管理者职责分明,一个千百人的大家族,其管理人员仅仅二十人,其效率是高的;更值得肯定的是,主要的管理者之间还有着彼此的制约和监督,从而保证了家政管理的公平合理。(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

Copyright 2007-2019 www.gxjjw.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