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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专以至公无私为本。——郑文融《郑氏家范》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07:35

  〓 原文 家长专以至公无私为本,不得徇偏。如其有失,举家随而谏之(1)。然必起敬起孝,毋妨和气。若其不能任事,次者佐(2)之。(元·郑文融《郑氏家范》)


  〓 注释 (1)谏:规劝。(2)佐:辅佐。


  〓 译意 家长以至公无私为根本,不得以私情而有所偏向。如其有过失,全家随时可以规劝他。但规劝方式必须以孝敬为准则,不能伤害家庭和气。家长本人确实不能胜任管理事务的,由年龄居第二者辅佐他办事。


  〓 解读 《郑氏规范》中治家、教子、修身、处世的家规族训,以及极具特色的教化实践,对中国古代家族制度的巩固发展,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稳定和儒家伦理、文化的世俗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朱元璋看重郑氏家族孝义治家,耕读为本的家规家法,在明代的法律中引入了不少《郑氏规范》的内容。


  《郑氏规范》的制定者认为,家庭的管理如同国家的管理一样,要有套行之有效的组织机构,家庭的治理依赖于家长的品德和行为的公正。《郑氏规范》的第十四条规定,家长和分掌管理家政权力的子弟要出于公心,“谨守礼法,以制其下,“家长专以至公无私为本,不得徇偏”。为家长者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当以至诚待下,一言不可妄发,一行不可妄为”,要“以量容人,常视一家如一身”。(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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