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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家长者当以诚待下,一言不可妄发,一行不可妄为,庶合古人以身教之之意。——郑文融《郑氏规范》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9日 07:37

  〓 原文 为家长者当以诚待下,一言不可妄发,一行不可妄为,庶合古人以身教之之意(1)。临事之际,毋察察而明(2),毋昧昧而昏(3),须以量容人,常视一家如一身可也。(元·郑文融《郑氏规范》)


  〓 注释 (1)庶:希望。(2)察察而明:《旧唐书·文苑传上·张蕴古》:“勿浑浑而浊,勿皎皎而清,勿没没而闇,勿察察而明。”后以“察察而明”谓在细枝末节上用心,而自以为明察。(3)昧昧而昏:糊涂,不明白。


  〓 译意 身为家长的,应当至诚对待家众,讲话不可随便,行动不可妄为,希望家长行事能够符合古人的以身作则之意。临事之际,不要在细节问题过于计较以显示精明,也不要糊涂待事,在决断时要大度,以量容人,平常爱护家庭如爱护自己的身体一样。


  〓 解读 “和”是儒家倡导的道德实践原则。儒家的创始人孔子的弟子有若在《论语·学而》中说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意思是: “礼的应用,以和谐为贵。古代君主的治国方法,可宝贵的地方就在这里。但不论大事小事只顾按和谐的办法去做,有的时候就行不通。(这是因为)为和谐而和谐,不以礼来节制和谐,也是不可行的。”孔子认为,过去的明君圣王,在调整人和人关系中最重要的地方,就在于使人们之间能够根据礼的要求,做到和谐。自宋建炎初(1127年)郑绮倡导同居开始,十五世同居聚食,历时三百四十多年,最多时达三千多人,恩受宋、元、明朝旌表。究其原因,“礼之用,和为贵”!


  要使“礼”的制度能够实现“和”的作用,需要有一套施行的规范(“义”),从而礼义相须而达至“和”。这就是说,制度“有序”固然具有“和”的作用,但制度要在施行中才能发挥“和”的作用,而施行就要遵循一定的规则、规范。因而要实现社会的和谐,除了合理有序的制度,还要有一套施行制度的规则、规范,这同样是一条“古今通理”。《郑氏规范》应时而生。


  “和气一家乐,同心万事成。”《郑氏规范》168条条文中,有84条讲的是和。这部家规中,用很多条文讲家和万事兴,讲亲人之间的幸福美满团团圆圆。如,第十一条规定:“凡为子者必孝其亲,为妻者必敬其夫,为兄者必爱其弟,为弟者必恭其兄。”第十五条规定:“为家长者,当以至诚待下,一言不可妄发,一行不可妄为。庶合古人以身教之意。临事之际,须察察而明,毋昧昧而昏,更须以量容人,常视一家如一身可也。”还对如何教育引导家人和睦相处作出了一些规定。如,第九十条规定:“为人之道,舍教何其先?当营义方一区,以教宗族之子弟,免其束修。”又就与陌生人之间相互谦让,相互帮助,相互体谅作出了一些规定。如,第九十七条规定:“里党或有缺食,裁量出谷借之,后催元谷归还,勿收其息。其产子之家,给助粥谷二斗五升。”第九十九条规定:“桥圮路淖,子孙倘有余资,当助修治,以便行客。或值隆暑,又当于通衢(qú)设汤茗一二处,以济渴者。”等等。(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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