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让“巡视利剑”更具威力
日前,中共中央公开发布《关于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条例》全文。这是党的十八大以后,第二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使巡视工作条例升级为“3.0版”,此次修改吸收了近年来巡视工作最新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从5大方面内容对原条例进行了增加有关新要求、补充有关新内容、调整有关新条款,为依纪依规开展巡视、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7月1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笔者认为,新《条例》围绕“三个聚焦”对构建巡视巡察新格局、常态化开展巡视巡察工作、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任务、新要求,必将为巡视巡察工作变革发挥重要作用,让巡视这把“利剑”更具威力。
一是聚焦政治巡视,明确了新定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四个全面”的关键是从严治党。新《条例》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要“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把政治巡视要求写入条例,是这次修改工作的重点和亮点。新《条例》特别对把握政治巡视定位、站位、要求、重点、目标、作用和战略等都作了明确规定,顺党心合民意,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是我们做好新时期巡视巡察工作的根本遵循。
二是聚焦党内监督全覆盖,构建了新格局。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创新组织制度和方式方法,积累了宝贵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如期实现一届任期内全覆盖,中央单位巡视工作不断规范,市县巡察工作不断延伸,巡视巡察监督格局不断完善,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对此,新《条例》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规定“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强调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为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打通党内监督“最后一公里”。新《条例》在系统总结各地区巡察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要求“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同时规定“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通过党内法规的形式将巡视巡察工作的方法、经验固定下来,是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加强对巡视巡察工作的领导,构建中央、省、市、县四级巡视巡察新格局,确保巡视巡察工作力度范围更大、聚焦更准、方式更灵活。
三是聚焦问题导向,丰富了新内容。新《条例》对巡视全覆盖的内涵做了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同时,也对原条例中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修改为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明确规定巡视工作要“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也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问题中,增加了巡视巡察实践中发现的一些新问题。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新《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了新时期巡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定位,理顺了巡视领导体制和职责要求,扩大了巡视对象和范围,进一步明确巡视全覆盖的目标要求,丰富了巡视内容,改进了巡视工作方式和权限,明确了工作纪律和责任,为新时期巡视巡察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是我们基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巡察工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引。
制度创新无止境,立规修规再出发。条例的再次修改,巡视巡察工作在党的十九大后继续发扬光大提供了有力支撑,“巡视利剑”必将再显威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斩魔除妖”。
编辑:刘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