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出台巡察工作实施办法 强化党内监督

来源:贵港市纪委 作者:贵纪宣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09:57 打印
       最近,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印发《贵港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全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实施全市巡察工作。
 
     《贵港市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主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实施的。该试行办法从总体要求、巡察机构和人员、巡察范围、巡察内容、巡察程序和方式、巡察成果运用、工作要求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试行办法强调了市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专职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实现巡察全覆盖,在市委每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遍。市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相关领导、市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主任组成。设立市委巡察工作办公室,作为市委工作部门,负责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按市委工作部门序列配备领导班子和机构人员,办公地点设在市纪委。办公室主任由正处长级领导干部担任,副主任由副处长级领导干部担任。市委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组长由正处级领导选任,副组长由副处级领导选任。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人员从相关领域和部门的优秀专业干部中遴选。巡察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单独列支,确保实际需要。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五大巡察范围: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厅级领导干部除外);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厅级领导干部除外);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着力发现五大问题: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市委和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试行办法强调了巡察的成果运用:巡察组负责对巡察成果分类整理,将巡察了解到的问题线索、情况反映等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作专题汇报,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及时分类移送相关部门和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并报巡察工作办公室备案;巡察结果作为市委和市委组织部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门对近期或正在巡察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进行考察时,应当听取巡察机构的意见;巡察结果作为被巡察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重要评价依据;市纪委相关部门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处理,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被巡察单位进行整改;对巡察中发现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民主集中制、干部队伍建设、选人用人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情况,经市纪委主要负责人签批后,移交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相关受理部门(单位)在收到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或结果书面反馈巡察工作办公室汇总。


   
 
 

编辑:符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