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践行好“四种形态”
来源:西乡塘区纪委 作者:梁莉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2日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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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指出: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等方面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监督执纪。王岐山同志对执纪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我们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学习贯彻好王岐山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实践中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践行好“四种形态”。
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践行好“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并作出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重复杂的判断。基于这一科学判断,党中央对把纪律挺在前面,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能力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四种形态”的提出,从四个层面体现了党中央在反腐败纲举目张、分类施策、逐级递进的战略考量,对建立更前沿、更严密的防御阵地,防止从纪律的底线退守到法律的底线,从根本上改变不出事就是“好同志”,出了事就是“阶下囚”的状况提出了有力的实践、探索,生动诠释了纪严于法、纪先于法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深谋远虑,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涵是高度契合的,是着眼于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作出的具体部署。理解好、把握好、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我们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纪检监察工作具有的重大意义。
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践行“四种形态”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了新思路
在执纪监督工作中,把纪律挺在前面,用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更加注重把思想建党的优势和传统植根其中,让铁的纪律变成组织成员的内心信念,把规范和要求转化成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需要在制度执行层面,更加注重多措治党、灵活运用手中的“武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涵盖全体监督对象,囊括不同程度问题,又综合多种执纪方式,是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四种不同形态的区分着眼于党的建设全过程,使好同志和阶下囚之间有了缓冲区,使“严管就是厚爱”的责任更加明确、要求更加具体、抓手更加精准,符合“祸患常积于忽微”的腐败发展规律,也符合权力监督的规律。灵活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无疑将推动执纪监督进一步做精、做深、做细、做实。
三、在执纪监督工作中如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践行好“四种形态”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知易行难,需要落细落小,多积尺寸之功。结合基层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我认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要树立“法在纪前”的意识。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实施主体,思想意识上要通过宣传引导、教育培训让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监督执纪理念、政治意识和规矩意识牢记于心。监督执纪中要做到熟记法纪条文、党纪要求,明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善于用党纪语言描述违纪行为,让党纪和国法不再界线模糊。二是要转变监督执纪理念。做到关口前移,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查处”的惯性思维,纠正“以大案论英雄、忽视日常监督执纪”的错误倾向,切实从只注重“盯违法犯罪”转到也注重“盯违纪违规”上来,坚持从“查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三是提高执纪监督水平。四种形态”的提出,进一步将执纪监督形态具体化,解决了“用什么纪律管、怎么管”的问题,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标尺。纪检监察干部要主动适应监督执纪新要求,积极转变纪律审查方式,进一步提高执纪监督水平,确保正确把握,熟练运用。
编辑:刘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