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建设需“抓早抓小”
来源:永福县苏桥镇党委 作者:张鹏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5日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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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婪跋扈”的马超群、 “工程硕鼠”戴兵、“宁当小官不当大官”的曹鉴燎……党的十八大以来,基层“小官”变成“巨贪”的案件频频曝光,也吸引着众人眼球,“小官巨贪”的危害性已不言而喻。然而,“小官”何以养成“巨贪”,遭人人唾骂?看其过程,是由其一次次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收受贿赂积累而成。究其原因,从个人层面言,是其放松了对为官从政的修养,对干部作风的建设,是其对党的纪律、规矩缺乏敬畏,不知惧、不知止精神上滑了“坡”,骨子里少了“钙”,以致倒在“敌人”的“炮弹”轰击之下。从制度层面而言,在于其所掌握的资源和权力基本上游离于制度监管的空地。缺少监督的权力必然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松散的“制度之笼”于“贪腐小官”而言无异于“牛栏关猫”。
古语讲:“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往往贪腐违纪的大问题都是由以往点点滴滴的小问题积累而成的,不注意小问题的查究,迟早会酿成大祸。因此,抓干部作风必须抓早抓小,及时把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且,抓干部作风不仅需要大刀阔斧的整顿,更需要细水长流的坚持,从小事入手、从习惯抓起,真正把制度贯彻在平常,把纪律保持在日常,日复一日,久久为功,方能实现党员干部队伍作风的全面好转。
作风建设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反复性,抓干部作风就要从小处着手、大处着眼,抓早抓小,这样做能有效改变某些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状况。为适应“抓早抓小”工作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及时补齐制度监督短板。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抓早抓小,及时给一些“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干部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并不是纪检监察机关“小题大做”“神经过敏”,而正是纪检监察机关把功夫下在平常,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表现,让党员干部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避免“贪腐小官”一闻“风声雨声”处处感觉都是“警笛声”,惶惶不可终日。
编辑:符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