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关于遏制权力腐败的几点思考

来源:贺州市纪委 作者:迟 威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8日 15:46 打印

  【摘 要】当前我国社会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质利益的冲斥,许多领导干部被利益驱使,逐步走上腐败的道路。多年来,我们党和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遏制和解决腐败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腐败也产生了新的变化,进而对我们的反腐败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文章从分析权力腐败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所具有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出发,指出反腐败关键要建立一套强有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机制,立足于综合治理,从用人、法制、教育、制度和监管的角度出发来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
  【关键词】遏制权力  腐败  思考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反腐败必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在源头上下功夫。那么腐败的源头究竟是什么呢?凡是有可能滋生或诱发腐败的土壤和条件,均是腐败的源头。就我国现阶段而言,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体制上的弊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行为主体的个人因素、行为主体职务的可利用性以及外部因素对行为主体的不良诱惑等都是产生或诱发腐败的原因,而其中行为主体所掌握的权力则是滋生腐败的基础条件。离开权力这张“皮”,腐败之“毛”将无以依附。治理腐败源头,就得从治理权力腐败入手,唯其如此,才能起到釜底抽薪、治根治本的效果。

  
  一、权力的滥用和失控是滋生腐败的源头

  
  权力滋生腐败,就其主观原因是源于邪念的滋生,即理想信念发生动摇,萌发谋取私利的念头。“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一旦思想长堤崩溃,私欲膨胀,就会利令智昏,千方百计去满足个人的需要,腐败将乘隙而入,这是滋生腐败的根本条件,而导致权力腐败客观原因,主要有四:
  1、设权失当。即有关组织部门设置时失恰当。一是党政不分,职责不清。有的党政一肩挑,具体工作中往往以政代党,或以党代政,忙起来党务工作便被当作软件搁置一边。二是职位设置过多过滥。职位设置缺乏规范,因人设职。三是权力分配过于集中,一把手往往集人财物大权于一身,常常个人说了算;政府仍在包揽干涉企业事务;行政权力过大,有侵占立法权、司法权、监督权的倾向。
  2、授权失误。即把权力授给了本不该授予的对象。某些人入党动机本来就是不纯的,正如胡长清所说“无非是捞取政治资本、升官发财”的不良心理,一旦窃取实权,便肆意放纵,损公肥私,为的欲为。授权失误为权力腐败种下了祸根。有的部门考察干部时没有执行德才兼备的干部路线;有的组织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只听凭某领导的一声招呼,就漫不经心的偏听片面这词,走走过场;有的考察人员甚至被人收买,“酒杯一端,政策放宽”。即使听了不良反映,也是充耳不闻,考察结论只好听的写,造成了用人失误;有的公开跑官要官,有的则公开卖官鬻爵。用人腐败是影响最坏、危害最烈、群众意见最大的腐败。用错一个人,就会挫伤一大片的人的积极性,甚至会带坏一种风气,“上有所好,下必甚矣。”从而败坏党风,损害党的事业。
  3、用权失范。任何权力运行都需要遵守行为规范,所谓“不以规矩,难成方园”。之所以出现用权失范的现象,主观上讲,是少数党员干部淡忘了为人民服务的初衷,人和观、价值观、世界观发生扭曲,让那些“升官发财”、“及时行乐”、“人不为已,天诛地灭”、“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陈腐思想占据了灵魂。以权谋私也就成了必然。客观上讲,体制和机制上的漏洞,给人以窗子可钻。我国正处在体制进一步完善的时期,体制上还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这些客观上的疏漏,为少数意志薄弱的人用权失范提供了机会。
  4、监权乏力。失去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应该说就我国目前而言,监督部门还是众多的,看似构成了一张严密的监权网,然而深入研究后不难发现这种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监督苍白乏力;一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太远。天高皇帝远,鞭长莫及,就是有顺风耳、千里眼,也看不到、听不见、管不着。二是下级对上级的监督太难。且不说下级不了解情况,无法监督,即便是知情者,在现行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又能如何?三是同级对同级的监督太软。在当前正气不浓的环境下,好人主义盛行,民主生活会上,保持一团和气,所以这种监督软弱无力,尤其是同级中的一把手中,更是无人敢监督,大可以天马行空,独来独往,胡长清一介副省长,一年内私自出省20余次无人知晓。四是法纪监督太晚。现在执纪执法多是一种事后监督。“你不告,我不动;告了也不一定管用”。且不说有的案子很难查清楚,就算查了个水落石出,作了严肃处理,这种处理虽能起到警示作用,但毕竟是“亡羊补牢”,已经造成的损失已无法挽回了。

  
  二、创新授权制度,把好用人关口

  
  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地指出:“历史上的现象,为害最烈的是吏治腐败。”建立一种群众参与、客观地发现人才和使用人才的机制,依法行使好考察、选拔、任免权,是防止授权失当的关键。
  1、要创新和完善干部的选任制度。要严格按照公平、民主、竞争的原则,选好选准掌权人。一是建立以公开为基本前提的推荐机制。干部工作只有坚持公开的原则,才能平等竞争,使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从民主推荐和署名推荐制、考察预告制、干部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使群众可以较大程度地参与 对干部的选拔任用。二是要建立以民主为基本趋向的考察机制。要建立一种群众参与、客观地发现人才和使用人才的机制。健全选举制度,实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制度,扩大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国家权力机关在选举任命前,要行使调查权、了解权与考察权,客观地衡量拟任人员的素质。在行使选举任免权时,可创造气氛和条件,使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能自主地、独立地表达他们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三是建立以竞争为基本特征的选拔机制。要把“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贯彻到干部地选拔任用中去,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对不称职的干部实行待岗制、转岗学习、离岗分流、改任非领导职务,实行能上能下的干部制度。
  2、建立失控权力的剥夺制度。要加强对授权后权力运行的监督,一旦发现干部在任职时有不廉洁、不勤政行为,或缺乏实际领导能力,可以随时行使质询权、特定问题调查权、撤职权和罢免权:一是实行组织处理制裁手段。包括调离、降职、停止执行职务,免职、辞退等。对于在权力运用过程中,有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但情节较轻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可以采用停止其执行该项职务的手段予以制裁。二是实行资格剥夺制裁手段。资格剥夺制裁握手公务员资格剥夺、从事专业资格剥夺、行业执业资格剥夺等多方面。资格剥夺制裁就如釜底抽薪,加大了对违纪者的处理力度,增强了对违纪者的威慑力,使违纪者“心有所惧、行有所忌”。三是对权力失控者实行涯。对涉及经济利益的违纪行为的惩处估,使其在经济利益上得不到任何好处。它包括补偿经济制裁、惩罚性经济制裁两种方式。必要时可以取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违纪者实行经济利益剥夺,不公可以减少腐败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十六大腐败行为的经济成本,使违纪者不能以腐败“发家致富”。
  3、实施选人用人失察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政策、程序,导致严重选人用人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干部任用失误的党纪追究,应分清用人失察的推荐责任、考核责任、初生责任,针对不同的情况予以追究:一是要建立推荐干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以及推荐失误应承担的责任,严重失误的应现令引咎辞职。二是要建立考察干部责任制。明确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中的权力和义务以及考察失误的责任,加强对考察人员的监督,防止考察失真失实,减少用人失察失误。三是要建立党委讨论决定干部责任制。明确规定党委决定干部任免时应坚持的原则、遵循的程序、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党委成员各自担负的责任,加强对领导决策过程的监督。对重要部门党政一把手的任免,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上、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实行党委无记名投票制,防止授权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三、改革行政体制,规范用权行为

  
  我国目前政府行政审批中事项多、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健全、自由裁量空间大,很容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合理设置权力边界,规范用权程序,既可以强化法律对行政权力的实际规范和约束作用,又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预防滥用权力的腐败发生。
  1、转变政府职能,科学设置行政程序和权力边界。以政企真正分开为着眼点,下大力气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改变政府管理方式和手段。首先,要减事放权,消减行政审批行为。要坚持职权法定的原则,还权于企业,还权于市场,凡是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行政行为的,都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上的作用。要坚持责权一致的原则,减少或合并交叉、重复的审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下放的审批事项尽可能地下放。其次,要科学设权设事,规范行政程序。要严格规定审批内容,明确审批条件,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确定审批时限,制定严密的审批操作规定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部门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或定期会签制度,避免多头审批和重复审批,提高工作效率。第三,要科学分解事权,严格内部制约。根据权力制约原则,调整部门职能分工,合理划分职责权限,形成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平行交互监督制约机制。将实权单位和部门在计划经济时期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行使的权力,分解到几个人或几个部门,并互相制约。人、财、物、项目的审批、证件核发等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3年为限定期轮换。
  2、公开行政行为,使权力在台前透明运行。腐败最怕“阳光”,只在权力在公开透明的条件下行使,避免暗箱操作,才能有效地防范腐败:一是公开决策程序。在对资源配置、工程招标、人事调配、收入分配等决策时,要在决策前公布预定的目标和计划,在决策过程中公平评估和选择,在决策之后公布方案。通过建立公开的程序,把好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这一关。二是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行为必须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让所有法律和政策法规的日常管理工作都公诸于众,并建立行政行为的提请复议制度,接受社会舆论,使那些不规范的、带有不可告人目的的管理行为受到公众的监督大为收敛。三是公开财务收支。财务保密、审批一支笔、封闭决策、个人权力过于集中等为不正当开支、送礼行贿、私分挪用公款等腐败行为大开方便之门。要强化“纳税人”意识,让纳税人和交费人知道钱用在何处。公开行政部门财务收支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经费支出,让本单位和本部门的职工群众以及全社会了解和监督。改变财务支出由“一把手”、“一支笔”签字的传统做法,推行财务支出联签制,并定期由财务,审计部门张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3、强化责任追究,科学评估行政行为。首先,要建立立体交叉的行政行为评估和考核程序。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务员行政行为的评估考核办法,并尽可能做到具体化和量化,来霸权主义一代人 业绩和用权行为。要严格执行用权不当追究制度。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方式,根据责任者应责任,可采取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榫、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等手段进行处理,严重的要依法依纪实施追究。

  
  四、健全监督机制,制约权力滥用

  
  1、建立健全严格控制权力的法律法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权不能到位,是目前一些权力失控、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因此,要顺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加快制订《监督法》、《反腐败法》、《新闻法》等法律,强化法律的反腐败功能。通过立法,对“腐败”作出一致的办界定,对反腐败的程序和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继而对腐败者的惩罚进行确定,使《反腐败法》成为高悬在掌权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通过立法,就各级人大开展监督的具体范围、主要内容、监控手段、操作程序和制约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地方人大再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这样,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就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腐败就多了一个有效的监控机器。
  2、建立健全权力监控的预警制度。严格监控各级领导干部的用权行为,要着眼于事前防范,建立健全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一是自我预警制度。定期自省、重大事项反省、借鉴他人错误警省、接受组织批评深省等方式,对自己的用权行为严格的自我监督,一旦发现自己头脑发热,就及时刹车调养,悬崖勒马。二是组织预警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坚持未雨绸缪,对那些出现不良苗头和错误倾向的领导干部及时提醒,促其警醒。组织部门与纪检机关联系通报制度、信访通知书制度、干部考核情况反馈制度,早打招呼,及时提醒,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群众预警制度。街道、社区密切关注党员干部思想、生活作风等问题,可以采取群众评议、社区恳谈、帮教谈话等手段予以警醒。
  3、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权力监督体系。要克服监督软弱无力的问题,必须探索新的监督管理机制:一是要实行异体监督。要改变现行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一体化的体制,形成以一种权力制约另一种权力的异体监督方式,监督权应相对独立出来,赋予更大的权力;又如加强对会计事务、资产评估、地产房产评估、公证、律师事务、工程质量监理、专业职称评审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建设,使其成为介于当事人双方之外另一种监督力量。这种异体监督的方式往往是比较科学和有力度的国。二是要实行垂直监督。把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并从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比照香港廉政公署的模式运行,减少诸多制约因素,以强化独立行使监督职能的力度。三是要实行同步监督。要着力解决现行监督具有滞后性的问题,把预前监督、过程监督和事后有机结合起来,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对一些重大的权力行为,要事先制定监督措施,并采取全程介入、跟踪监督的办法,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四是要实行社区监督。对领导干部要实行全方位监督,逐步从被监督对象的工作圈延伸到生活圈和社交圈。要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居民的监督作用,实行社区监督,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居民区、家庭。(作者为贺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