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零容忍”惩治腐败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这充分表明了中央在反腐败问题上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也说明了零容忍态度是防治腐败的必要条件。我们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一、提高认识,做到“三个结合”
一要结合党的性质宗旨来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而腐败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许多贪官飞扬跋扈,践踏民主,压制群众,千方百计把党的民主集中制变为个人专制,对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构成极大威胁,侵害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挫伤群众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特别是损害广大群众对党的信任和信心。我们党是代表人民群众执政的,如果不能赢得民心,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就会成为人民群众的对立面,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无从谈起。这就决定了党与腐败水火不容。
二要结合腐败危害性来看。腐败导致政权丧失而走向灭亡,这在我国数千年的历史演变中似乎成了一条规律。从尧舜殷商,到唐宋元明清,再到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朝代兴亡的规律基本上是相同的。从兴到亡,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统治集团内部的腐败蔓延到无可救治。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清醒地认识到,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毒瘤。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面对腐败的危害,必须以零容忍态度坚决加以惩治。
三要结合当前形势来看。这些年,尽管我们党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力度,但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易发多发:有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特别是在高级干部中发生的腐败案件影响恶劣;腐败行为更加复杂化、隐蔽化,监督机制和预防腐败手段还不健全,揭露和查处难度加大;少数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缺乏艰苦奋斗精神,严重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比较严重。在如此严峻的反腐败斗争形势面前,我们对腐败的态度别无选择,只能是零容忍。
二、严格执纪,做到“三个强化”
一要强化执纪基础。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工作部署,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推进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改革,调整机关内设机构,在不增加机构、编制和人员的情况下,通过内部调剂增配办案人员,真正做到力量向办案一线倾斜,强化办案力量。同时,进一步清理参加的议事机构,坚决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给主责部门,把职能聚焦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主业上来,切实担负起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责任。
二要强化作风素质。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把从严和务实的作风贯穿工作全过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正人先正己,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的纪律作风和精神状态履行纪检监察各项职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干部还要认真学习,勤于思考,按照上级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各项要求,围绕各项业务工作,努力提高综合业务素质,提升各种工作能力,成为复合型人才,更好地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三要强化制度保障。当前,腐败问题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格,为腐败滋生留下了缝隙、提供了漏洞。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紧紧围绕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个核心,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结合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加强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健全廉政风险防控、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违纪必究,做到“三个严厉”
一要严厉追究违纪人。坚持在党纪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无论职务多高,无论何种动机,只要是违反纪律规定,都要严肃追究。要按照“零容忍”的原则,动真碰硬,严查严纠,对任何违纪违规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迁就、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党纪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要严厉追究责任人。近年来,一些腐败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主要是部分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把经济工作、业务工作视为“硬指标”,认为反腐败、查办案件阻碍经济建设,对经济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从而把党风廉政建设视为“软任务”。因此,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规定,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出现重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严肃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从严从重查处,切实提高党政“一把手”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
三要严厉追究执纪人。对于手中握有权力的纪检干部来说,一旦监督制约机制失灵,其腐败行为对反腐败事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就更大。因此,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遵守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提醒,提前采取防范措施;对不适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坚决调离;对违纪违法的,从严查处,绝不姑息迁就。对反映纪检监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调查处理。对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查处的,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问题严重的作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岗位调整等处理。(作者为龙州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