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丨违规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6年11月05日 18:00 打印

纪法百科丨违规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如何给予政务处分?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出境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包括由中国内地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由中国大陆前往我国台湾地区。

  按照我国法律,公民一般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依法依规出境。

  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所在岗位、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内容往往会涉及国家秘密,其在境外的一言一行也往往关乎国家有关机关、组织、单位在国际上的声誉,因此对其出境行为有必要加以规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因私出境的证件办理和出境审批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因私出境证件办理和出境审批等,国家有专门的法规制度,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

  公职人员属于因私出境登记备案人员的,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单位对其申请因私出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因私出境证件。未经批准,相关公职人员不得擅自出境、逾期滞留境外或者取得因私出境证件。属于登记备案人员的公职人员已经申领的因私出境证件,应当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实践中,有的公职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违规办理因私出境证件或者未经报批擅自出境,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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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