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百科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如何给予处分和处理?

基本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本条的目的,是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特殊情况,明确如何给予相关人员政务处分。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如何处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但无法适用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原因在于,此类人员属于特殊类型的公职人员,无编制、无级别,即无级可降、无职可撤,无法给予其降级、撤职处分。
不过,对于相关人员已达到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严重违法行为,并非不能予以任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存在严重职务违法行为时,本村村民可以依法提出罢免其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居民会议也有权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此外,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中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虽然监察机关无法给予其开除或撤职处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后,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关于居民委员会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其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其绩效补贴(工资)和奖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乡镇补助或村级集体经营等其他收入。
因此,为避免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政务处分仅仅局限在名誉罚上,增强政务处分的实效性,在监察机关给予相关人员政务处分的同时,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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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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