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印发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来源:广西云-广西日报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9日 15:09 打印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各项规定,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近日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实施办法》立足广西实际,将《条例》确立的原则和制度细化为更具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以刚性制度约束推动全区党政机关带头过紧日子,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写入制度要求,明确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推动党政机关进一步落实带头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刚性约束,确保有限财力优先保障发展所需和民生所盼。针对公务接待、差旅出国、会议活动等易发多发问题的关键环节,《实施办法》坚持靶向施治,提出推广公务接待“桂餐码”等一系列可执行、可操作的禁止性规定和倡导性规定,通过全面收紧财政支出口子,明确纪律红线,坚决遏制铺张浪费和“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政府公物仓”等资产调剂共享机制,推动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资产统筹使用,实现物尽其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立足主干党内法规定位,与现行公务接待、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配套管理办法有机衔接,不搞重复规定,对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作出调整优化,推动形成以《条例》为根本、《实施办法》为补充、各项专门管理制度为支撑的反浪费制度体系,进一步增强政策的整体合力,对于防范纠治各领域突出问题、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在全社会营造勤俭节约的浓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2014年3月21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4年3月22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2026年4月21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6年5月22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加快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从严从简、依规依法、提质增效、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深化改革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规依法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七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党政机关取得的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在规定时间内将非税收入通过广西统一公共收付系统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结余结转资金须如实编列预算,统筹安排年度支出预算。

 

  第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支出水平,从严从紧编制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经费、水电费等支出。根据履职需要和事项轻重缓急,合理确定资金安排次序,依次保障机构运转必需的基本支出、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任务、本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重点任务。各级各部门编外人员数量和经费以及劳务派遣人员经费均实行“只减不增”,中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强化部门预算的约束力,部门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或者办理追加。确需办理预算追加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党政机关应当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建立健全常态长效的预算执行监督机制,扩大监控范围,完善公务活动支出预警规则,逐步实现实时监控公务活动支出情况,保证支出的均衡性,防止出现年底突击花钱等情况。

 

  党政机关应当完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贯彻落实深化政府会计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机关运行成本。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修订、完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并适时对开支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严格执行审批报销程序,按照支出范围和标准列支各项经费,严禁铺张浪费。

 

  第十三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等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范围,科学、完整、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超标准、超办公需要采购。

 

  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应当在采购前履行相关公示和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程序。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组织验收,对采购质效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持续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各项功能,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造成浪费。大力压减非急需非刚性项目支出。常态化抓好“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工作。优先资源共享,严禁重复建设。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强化必要性、合规性、经济性审核。加强对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防止重复扎堆增加基层负担。

 

  加强调研审批和备案管理,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提高调研实效。

 

  第十七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严禁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差旅费。

 

  第十八条 外事部门牵头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财政部门会同外事部门对本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额度实行总额控制。

 

  因公临时出国应当按计划报批,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因公临时出国的,应当在计划总量中调剂,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总量。

 

  第十九条 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归口管理,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加强对经费核销管理,不得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外专等部门应当加强因公出国培训的统筹与监管。严格控制培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严禁组织未经批准或者计划外的因公出国培训项目。培训项目计划应当主题明确,与团组单位业务范围相符、与拟前往国家或者地区优势领域相符、与境外培训机构培训特长相符。严禁设立考察性、无实质内容的培训项目,不得设立营利性的培训项目。

 

  第二十一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对外收受礼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禁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一般性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和执行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团组规模、境外停留时间、经费管理等参照因公临时出国执行。严格遵守因公出境各项财务制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机构负责管理自治区直属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和监督各设区市党政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函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接待对象用餐、用车的,按标准收取伙食费、交通费。

 

  接待单位应当在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陪同和相关工作保障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活动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六条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接待规格和标准,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接待费用。外宾接待单位应当制定详细接待计划,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第二十七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的,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要求,统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不得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用车、住宿、用餐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九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未纳入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的,在年度内不再进行配备更新。因特殊情况确需新增配备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组织实施本级公务用车集中采购并按配备更新计划进行分配。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定点服务和单车核算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二条 公务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工作用车,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经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后,可不喷涂统一标识。

 

  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格公务租车管理。

 

  加强公务用车盘活利用,除特定用途外,公务用车闲置但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采用调剂方式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尽快按照规定处置。

 

  第三十四条 公务用车应当加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统一纳入广西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等特殊工作用车,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可不加装定位终端,但应当将车辆运行信息定期录入平台。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务用车运行效能标准,对车辆调度使用、停放情况、里程轨迹及运行费用进行检查、评价和分析,与财政部门共享共用预算数据,严控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精简会议,召开会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会期,合理确定会议规格和参会人员范围、层级。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

 

  第三十六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本单位具备条件的,不得另行租用会议室。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严禁会议用餐、住宿超标准,严控为同城参会人员安排住宿。会议现场布置应当简朴。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应当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进行单独列示,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制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严禁列支与会议无关或者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会议费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适合采取线上方式培训的,应当通过线上方式开展,并优先运用现有网络学院、在线教育平台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网络学习平台。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十九条 精简规范节庆展会论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取消形式大于内容、缺乏实质性成果的活动。严禁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的节庆展会论坛、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优先使用单位内部场所,不得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违规摊派或者转嫁费用。在内容不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财政经费预算一般不得高于上一届。对适宜市场化举办的活动,应当采取自求平衡方式或者交由社会组织、企业主办,不再安排财政资金。举办活动应当充分使用现有资源,确需专门配备的设备应当在活动结束后由牵头部门及时收回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严禁购置奢华物资设备。

 

  第四十条 精简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实行清单管理,从严审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评选和创建对象收取费用。参与评比达标表彰和创建示范活动,应当节俭办事,杜绝浪费,严禁举债搞创建。不得开展以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为对象的达标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标准。合理区分办公用房项目和技术业务用房项目,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建设报批前应当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采取置换、租用方式配置技术业务用房的,参照配置办公用房有关程序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装修。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技术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节能规划内容进行专项评审。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以及维修改造项目投资,统一列入预算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年度维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安排预算。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财政投资评审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四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三定”规定,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

 

  第四十五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是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负责办公用房日常检查和维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房屋使用安全的指导与监管。未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及相关土地资产的用途和现状。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并由主要任职单位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领导干部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超标办公用房整改优先采取调换或者合用方式。无法调换或者合用的,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后可采取工程改造方式整改。工程改造方案应当简易、合理、厉行节约,多出的办公用房面积公用,不得直接隔断封死,防止造成新的浪费。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节能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财政部门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职责加强资产的价值和实物管理。提高能源、水、食品、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定额标准,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并督促指导超出定额的单位进行整改。

 

  积极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实际安排资金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加快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鼓励和支持党政机关采用市场化机制实施节能降碳行动。严格节约用水管理,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开展粮食节约行动,落实反食品浪费管理责任,全面推行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在全区机关食堂推行使用公务用餐码,规范公务活动用餐,杜绝餐饮浪费。

 

  第五十条 按照资产配置标准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从严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严禁超标准、超范围配置资产,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职无关的资产。加强资产调剂共享共用,优先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报废处置。

 

  第五十一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防止分散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现有信息化手段,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二条 宣传部门应当发挥各级各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制度规定的宣传阐释,发布公益广告,报道全区各地各部门推广厉行节约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典型,创作刊播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作品和文艺节目,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五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贯穿干部教育培训全过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勤俭节约观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五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追责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强化监督合力。

 

  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建立台账、限期整改、跟踪问效,加大对典型问题的通报力度。

 

  各级巡视巡察机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着力发现和纠正奢侈浪费等行为。

 

  第五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切实发挥监督专责机关作用,结合日常监督、案件查办等情况,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落实情况的监督,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以及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等事项的财会监督,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有关结果。

 

  第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的审计监督,将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审计纳入各相关审计项目,以审计综合报告等方式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送审计结果情况,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审计整改台账、落实整改,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及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应当加强沟通会商、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完善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制度。

 

  第六十条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各级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六十二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何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