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故事丨被“挪用”的集体资金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作者:时梦雯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4日 16:25 打印

  “我一时糊涂,竟将手伸向村集体资金,辜负了组织和群众的信任……”看着手中的处分决定,灵川县海洋乡滨洞村委西岭脚村民小组长赵某某悔恨不已。

 

  此前,灵川县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信访举报,反映西岭脚村一笔青苗补偿款在分配完村民个人部分后,剩余款项的数额、支出明细始终未公开,村民多次询问均未得到明确答复。该县纪委监委立即与海洋乡纪委组成核查组,对相关问题线索开展专项核查。

 

  经了解,2024年,灵川县中汇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因项目需要在西岭脚村开展征地和青苗补偿工作。村民小组长赵某某组织召开村民小组集体会议,商议决定将青苗补助款的一半留作集体办事经费。

 

  “赵某某说青苗补偿款共11万多,他拿5.5万元用作相关费用,我们当时都同意了。但这笔钱后来用没用、用在哪,再没见公示。”一名村民向核查组委反映。现任财务人员也表示:“交接时账面上显示这笔钱已作为办事费用支出,但具体事由、凭证,我并不清楚。”

 

  众人“不知情”,让核查组敏锐察觉到潜藏的挪用、侵占风险。随后,该核查组紧盯补偿合同、资金支出明细、银行流水等关键环节深入核查,最终从银行流水中发现异常:赵某某曾私自从村集体账户取现5.5万元,备注为“西岭脚办事费用”。然而,在该笔款项取现后,相关办事开支竟再次从村集体账户重复支出——一笔钱“两头支”的猫腻,浮出水面。

 

  掌握证据后,核查组随即对赵某某开展谈话。起初,赵某某以“村集体同意”“急事先取用后补手续”等理由辩解。核查组当场出示银行流水等证据,指出其行为违反财务规定,未经集体审批支取集体资金且未按规定公开,属于擅自挪用。在确凿证据面前,赵某某承认了其将5.5万元集体资金挪作个人“辛苦费”使用的事实。

 

  经查,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村集体青苗补偿款归个人使用,被给予警告处分,责令其全额退还款项。目前,5.5万元补偿款已全部退还至西岭脚村集体账户。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村集体“三资”管理乱象,灵川县纪委监委坚持“一案一整改”,向海洋乡政府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督促开展村级财务专项整治。同时,推动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举一反三、完善修订村级财务和村务公开规范,明确村级资金使用严格执行“预算控制、集体决策、分级审批”原则,全面推行支出联审联签、财务收支每季度逐笔公开,着力扎紧制度笼子,守护好村集体“钱袋子”。(灵川县纪委监委)

编辑:林贵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