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常谈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842年10月,马克思在《莱茵报》发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明确提出:“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习惯法,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法。”
在文章中,马克思公开为贫苦民众进行辩护。当时,工业革命席卷下的德国生产力得到很大发展,但劳动者的赤贫化却愈发加剧,贫苦民众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前往私有森林中捡拾枯枝用来取暖做饭。与此同时,普鲁士政府却出台严厉的《林木盗窃法》,将捡拾枯枝的行为定义为盗窃并处以刑罚。对此,马克思批驳道,捡拾枯枝与盗窃林木是本质不同的两种行为,普鲁士政府把贫苦民众捡拾枯枝的习惯性权利归入盗窃范畴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面对工业化繁荣与民众困苦生活的鲜明反差,马克思开始从现实社会中物质利益与生产关系的角度,论述法律的本质问题。
马克思强调,法律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立法活动必须以事物的本质为前提,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分析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及社会意识形态的关系:“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因此,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体现着人们的意志,但归根结底取决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尤其是其中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指出,无论什么时代的法律,都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把自身特殊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因此法律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私人利益,“私人利益力图并且正在把国家贬为私人利益的工具”。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分析法律问题,认为法律的好坏会给民众带来不同结果,不好的法律会给民众带来灾祸,“如果法律把那种未必叫做违反森林条例的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么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成为法定谎言的牺牲品了”。
马克思认为,法的本质蕴含于法与社会的复杂关联中。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强调:“权力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他指出,立法者只有深刻认识和把握实践规律,才能使法律最大限度地适应现实需要,“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责备他的极端性”。在马克思看来,立法者要想正确揭示事物的本质,就必须遵从民众的意志。正如他在《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中指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强调了法律应当服务于人民,保障人民的权益。这种对人民权利的尊重,为共产主义目标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在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强调,“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大胆展望,只有彻底消灭人与人之间的剥削,才能使无产阶级获得解放,“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对人民的关怀为切入,来探究法治公平正义。马克思说:“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我们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始终注重立场观点的人民性取向,以期正确指引法治建设方向。以民为本,循法而行,对公平正义的探索和实践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的基础日渐稳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全面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这一重要论述,阐明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与法治的人民性是辩证统一的。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并将其创造性地运用到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21世纪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话语表述、内涵要义彰显着人民性品格,是进行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立场。踏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必须深刻理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意蕴,在法治中国建设中体现出人民意志,反映出人民意愿,旗帜鲜明地把党的领导和人民立场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始终,以实际行动兑现“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庄严承诺。(子平)
编辑:杨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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