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珍贵的“官禁碑”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作者:陈谊军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1日 16:28 打印

  “又五里而暮,剩月行十里,泊于香江驿。”这是明代著名地理学家徐霞客在游记里记载“夜泊香江”的一段话。如今,在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香江村,当地人为了纪念这位伟大的地理学家,修建了一处“徐霞客夜泊香江处”的地方,供人们在此凭吊古人。

 

  香江有“驿站”,所以,徐霞客到此歇下了。“驿站”是古时候交通要道的一个重要象征,因此,除了设置场所供人们暂时停歇外,周边还附带建设了一些庙宇,带来热闹的圩市等。于是,在“驿站”附近,往往可以发现很多有价值的碑刻,因为这样的地方更能够达到立碑示民的效果。碑刻之中,有一类称为“官禁碑”,这是流行于明清时期,用于公示地方行政公文的石刻碑文。为便于民众阅读和口口相传,并起到“勒石永遵”告示作用,这些石刻碑文往往采用工整的楷体字,其内容包含申明公正、规范接见、安民勿扰等规定,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

 

  如今的香江村,就有不少碑刻吸引人们前去参观、研究。其中,清代的《花翎同知碑》与《滥派民夫碑》,里面的内容与廉洁、风气、民生等紧密相关,是难得的“廉”文物教材,闪耀着“官箴”智慧。

 

  “如有绅士谒见,索取门包……许即指名喊票,以凭从严究辩。” “不准故为拦阻,多索门包。初次只可给银二毛,以后再见不得索取。”这是《花翎同知碑》里刻下的重要内容。“门包”所指即当时官场里一种常见的腐败积习,指的是下属或者老百姓想要求见官员,必须先给守门的差役一定的钱物,否则就被“卡”在门外,那些见钱眼开的差役只有见到了“钱”,才给予通报和放行。对于这样的行为,《花翎同知碑》里郑重告示:严禁“索取门包”,并鼓励民众大胆举报腐败行为。在这则告示里,虽然也对初次求见者需给付一定的费用,但也只是象征性地付出“二毛”银的费用,并没有过多增加来访者负担。同时,告示还明确,禁止守门差役再次索取费用。这些,其实是向民众申明了一种态度,那就是朝廷维护“清明、公正、廉洁”社会环境的态度。

 

  “差役下乡催粮,所到民家,只可一宿两餐,不准需索供应及茶水等项。”这里规定差役下乡的食宿标准(一宿两餐),并且严禁差役额外借名目,向群众“需索”其他费用,这是以“明文规定”的方式,限制了差役在与群众来往的权力使用,防止他们借传案、催粮等事项滥用权力,让索取费用中饱私囊等行为被有效禁止。

 

  “差役因事下乡,不准妄自坐轿,衣服一项,亦不准奢侈逾分,夏葛冬裘,以严上下之别。”这些细致的规定,是当时官府对某些特权行为严禁的具体举措。“不准妄自坐轿”,这是对差役到群众中办事存在形式主义和官僚做法的“禁令”,防止骄奢淫逸的“官老爷”作风蔓延,防止脱离群众的现象愈演愈烈。同时,“不准奢侈逾分,夏葛冬裘”则表明,作为公职人员要抵制“夏穿葛衣,冬穿皮裘”的奢靡之风,防止出现收入不高而衣着华丽的现象而导致群众信任危机。这些碑文内容,明确要求公职人员生活衣着与身份收入必须严格相符,要求公职人员保持勤俭、朴素、务实等作风,更好地融入群众中去。至今读来,碑铭仍然接地气,具有浓厚的诫律气息。

 

  与《花翎同知碑》一同存于香江村的名碑,还有一道《滥派民夫碑》。据《滥派民夫碑》碑刻所载内容得知,该碑刻立于清朝道光五年(公元1825年),内容为官府征用村民作为劳力的人数限额、使用安排、酬劳待遇等。其中,“照例按里给钱,不得多用短发……领盘费足资雇用脚力……付其价,每里每名给钱三文”,这些内容严格规定使用民夫应给付报酬,禁止克扣工钱。为让广大民夫知晓劳力价格,碑刻还明示“每里每名给钱三文”。这道碑铭向群众公开官方使用劳力的“账本”,划出了民夫征用的界线,能够有效地防范使用劳力过程中的腐败,有力地保障民夫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年代久远,碑铭永存。透过那些刚劲而又显斑驳的字体,认真揣摩与研读“官禁碑”,一脉相承的安民、济世、为民、公正等廉韵给予我们更多的思考,那一块块寻常的碑石,因为勒印其上的文字,已经成为无价的财富,见证了一种广泛的从政愿景:清廉,那是对民众期许的回应,对戒尺规制的敬畏以及对正道的坚守!

 

     (图为存于贵港市港南区瓦塘镇香江村的清代《花翎同知碑》,罗觉珉摄)

 

(贵港市纪委监委)

 

编辑:林贵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