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自觉规范行使国家监察权 提高依法监察能力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作者:唐鸿微 苏颖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7日 19:30 打印

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条例》共9章,分别为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各章逐一对应,针对《监察法》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就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最大的制度优势,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起着关键作用。《条例》将坚持民主集中制写入总则,要求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集体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行监察职能时,应该充分发挥和运用民主集中制这一制度优势。如在办理问题线索或定性时应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集思广益,有效的发挥纪检监察干部主观能动性,避开个人的思维误区,作出科学决策,使党的领导在反腐败的具体实践中落实落细。

 

治标治本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要求。《条例》强调监察机关应当以办案促进整改、以监督促进治理,在查清问题、依法处置的同时,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发现制度建设、权力配置、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监察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效能。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纪检监察干部在受理案件时,应保持问题意识,透过现象看到本质,树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治标治本的监察思维。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单纯为了处罚处理公职人员,而是以案促改、防微杜渐,使公职人员“未有形而除之”才是工作的目标。

 

监督检查工作亦应该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条例》要求监察机关应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信息、资源、成果共享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监察机关的监察监督工作是有局限性的,只有跟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建立广泛的联系,合作开展监督工作,才能使监督工作消除这种局限性,让监察监督工作更加全面。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纪检监察工作同样需要广泛依赖群众。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群众的贴心人,应时常注意倾听群众的心声,关注舆论的焦点,真正做到凡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坚决守护好群众的利益。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重要保障。《条例》对谈话、讯问、询问等15种监察措施的适用条件及对象、实施的程序、文书的规范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涉及人身权利及重要证据的调查措施均要求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证据种类,明确固定证据的要求,强调非法证据排除,体现了监察工作的法治思维和证据意识。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切实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干部要从工作上把住原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按原则办事。在实施监察程序时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对照《条例》规定使用监察措施,切实强化法制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更加规范精准地行使监察权。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我们要时刻铭记自身职责所在,自觉树立责任意识,担当使命,坚决贯彻落实《条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运行,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南宁市纪委监委)

 

编辑:杨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