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一张被遗漏的发票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作者:王帅领 吴婵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09:00 打印

  “小吴,金某的案子写了总结和反思了没有?”主任在室务会上问我,我忙不迭地点头。几个月前金某涉嫌违反廉洁纪律的案子一幕幕仍刻在我脑海中,那一张让结局峰回路转的被遗漏的发票,格外清晰。

 

  “金某主动承认在2013年春节前夕,给人大原主任林某送了2000元礼金。他主动配合组织调查,上缴了这笔钱。”在整理证据时看到这两句话,我很疑惑:金某不是收礼人,为什么会主动上缴?带着疑问,我翻阅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读完后,我凭主观臆想理解金某的行为:金某作为党员,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本身就是违纪,那他送出的钱当然算违纪款要上缴。想到这里,我认为金某“主动上缴”这个行为合情合理。

 

  “主动上缴?作为送礼人,这笔钱是金某送出的,为什么要上缴?”在室务会上,主任带着“检查学习成绩”的语气问我。

 

  我涨红了脸,把自己的理解向主任解释。

 

  “按照相关规定,违纪所得款项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收缴,上缴国库,但是你告诉我哪条规定他需要把送出的礼金当违纪款上缴?”主任特意在“违纪所得款项”的“得”字上加重了语气。

 

  主任平时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便是,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法治思维,要规范地开展工作,而不是理所当然地凭经验、教条。我被问得心虚,但仍笃定这笔礼金就是违纪款。

 

  “他心虚,主动提出上缴违纪款,那肯定是他有什么事向我们隐瞒了,想混水摸鱼、蒙混过关。这条证据链是不完整的,需要重新取证!”主任斩钉截铁地说。

 

  难道金某真的还有什么事向我们隐瞒了?我不敢再凭自己的猜想定方向,而是和同事马不停蹄地分别去谈话、调取资料。终于,我们发现了一条有用的线索:金某借公务招待名义虚开了2000元的餐饮发票拿到单位报销,想用公款“补偿”自己送礼的损失。

 

  我们很兴奋,但“空口无凭,证据为王”,我们赶紧到金某单位的财务部门核查。在那如小山般的票据中终于找到了金某报销的发票。至此,原本不符合常理的“金某上缴违纪款”,因这张被遗漏的发票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后来,金某坦白交代,他是想借着主动上缴违纪款这个行为,来掩盖自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怕两个违纪行为合并自己会受到组织更严厉的处分。经过我们的谈话和教育,金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处罚,恳请组织能够从宽处理。鉴于金某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已主动上缴了违纪款,经综合考量,我们决定对金某进行提醒谈话。

 

  南宁市纪委监委一直强调新人要在“以干带训”中苦练“内功”,切实增强自己的业务本领,可我在核查作为证据的报告、会议记录等材料时,不但一目十行,更凭主观想象和猜测。想到自己不扎实的学习态度,在把总结交给主任时,我羞愧地低下了头。

 

  “患生于所忽,祸发于细微”,被遗漏的虽然只是一张发票,却是案件证据链中的关键点。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在审查调查违纪违法案件时,不注重细枝末节,很可能会由小引大,由量变到质变,最终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南宁市纪委监委)

 

编辑:林贵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