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县对主动交代问题者从宽处理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作者:融纪轩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3日 10:49 打印

  “今天,我要把我的事情交代清楚,争取从宽处理。” 近日,在融水苗族自治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该县公安局王某某恳切地对纪检监察干部说。

 

  原来,在2012年12月的一天,该县某娱乐会所因有人吸毒,被该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查处。查处后,业主梁某某担心影响自己的生意,于2012年底的一天,送给王某某10000元,希望在今后的经营中能得到王某某关照,王某某欣然接受这笔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另于2013年1月上旬接受梁某某宴请,还收受价值500元的芙蓉王香烟两条。

 

  “给我的10000元,已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了。而给单位的钱,均用于单位车子加油或维修了,我以为那是为公家做事,实际上我已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规定。”王某某后悔地表示。王某某在任某派出所所长期间,还四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3000元,主要用于单位车辆加油、维修、民警值夜宵夜等支出。

 

  “对自己违纪的事,我一直有侥幸的心理。经过几天几夜的思考,我终于想通啦,钱不是我的,必须上交。”王某某经过认真查找问题,终于鼓起勇气,走进了该县纪委监委,主动交代了相关违纪事实。鉴于王某某在组织初核及审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纪检监察机关完全没有掌握的所有违纪事实,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具有从轻减轻处理的情节。该县纪委监委给予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的从宽处理。

 

  “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被审查调查人,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服务观,增强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该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宽处理既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而对那些顶风违纪、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依纪依法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从重、加重处理,并可以依照规定同时对其采取调整职务、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不断释放出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执纪执法工作的警示震慑作用。

  

  目前,向该县纪委监委主动投案自首有15人次,主动向组织交代纪委监委尚未掌握的违纪事实25人次。(融水县纪委监委)

编辑:林贵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