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乡塘区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热潮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作者:颜彦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18:40 打印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调查范围,特别规定了违法和犯罪职责的调查范围,不仅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的责任,也画好了领导干部们履职的底线。”南宁市西乡塘区监委委员蒙超安表示。

 

  蒙超安是从2018年从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转隶到西乡塘区监察委员会,担任监委委员的。从一名人民检察官转变为纪检监察人员,他不仅经历了工作环境和任务模式的转变,同时也见证了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变迁,“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措施手段丰富了,要经受的考验也更加严峻了。只有持续努力学习执纪执法的新知识和新技能,提高本领,才能做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根据《条例》和《刑法修正案(十一)》,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共有101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滥用职权犯罪、玩忽职守犯罪、徇私舞弊犯罪、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其他犯罪等。

 

  这101个罪名划定了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的重要边界,把监察执法权纳入了制度的轨道。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由法纪规定,作为一线工作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识和程序意识,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该城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干部周玉娟说,“监察权是一把双刃剑,要更严格的接受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反腐败斗争中关系错综复杂。处于反腐斗争一线的纪检监察干部,也面临着形形色色的诱惑。“保持清醒和自觉,时刻严格约束自己,是纪检监察干部的素养与修为。”该城区纪委监委信访室干部罗淇表示,“我们手握监督执纪之权,与其他党员干部相比,会面临更多别有用心的攻击和‘围猎’。”

 

  《条例》专章规定了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的约束和监督。

 

  “这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约束的坚定决心。”该城区纪委监委党风室干部黄俣说, “我们要始终保持‘赶考’的姿态,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永葆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

 

  “如今,我们的时代变了、形势变了、任务也变了,可是纪检人勇往直前的信仰、坚守初心的情怀、艰苦奋斗的意志、自我革命的气魄不变。”该城区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康超表示,“下一步,我们将贯彻落实《条例》要求,严格执纪执法,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责任观,不忘为民的初心和务实作风,构建清风正气的政治生态。”(南宁市西乡塘区纪委监委)

编辑:杨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