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秀县通报3起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9日 18:08 打印

  1.金秀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原二级主任科员刘桂森醉酒驾车问题。2019年5月3日中午,刘桂森酒后驾驶本人小轿车行驶至金秀镇功德路与平安路路口交汇处,不慎撞到行人及路边停放车辆。经检测,刘桂森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7月1日,金秀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桂森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20年3月16日,刘桂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中心校教师韦远新酒后驾车问题。2020年11月11日23时49分,韦远新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国道323线884公里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拦截检查。经检测,韦远新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1年8月23日,韦远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六段村农民党员莫永佳酒后驾车问题。2019年11月30日22时18分左右,莫永佳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车上路行驶,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8日,莫永佳被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2020年5月27日,莫永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金秀瑶族自治县纪委监委)

 

编辑:杨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