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稳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5年9月24日至26日,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首次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6年1月12日至14日召开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首次将“四种形态”写进中央纪委全会工作报告;
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召开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次将“四种形态”写入党内法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也将“四种形态”写入条文中;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于2021年1月22日至24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强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
“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经验的深刻总结,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四种形态”从提出到实践,再到制度化的规定,是在管党治党实践中不断探索的结果,也体现了党内监督向精细化、科学化迈进。运用“四种形态”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具体体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稳中求进、标本兼治,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综合考虑纪法情理,从三个方面精准稳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做到严有严的标准、“宽”有“宽”的道理。
要坚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在“早”字上下足功夫。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多用“婆婆嘴”,对发现苗头性问题或轻微违纪的党员干部及时开展谈话,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深刻吸取教训,避免走弯路犯大错。在强化日常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既要做好常态化的正面教育和反面警示,又抓住关键节点教育约束,以早教育、常提醒帮助党员干部“强筋健骨”,使其始终以“健康状态”工作、成长。
要坚持治病救人原则,综合运用第二、三种形态,在“救”字上给足机会。要严把党章党规党纪政策界限,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综合运用好第二、三种形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露头就打”,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防止一般违纪违法行为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防止“小毛病”酿成“大问题”。对主动交代问题的涉案人员,态度较好的,给足政策,努力在“好同志”滑向“阶下囚”的路上设卡拦截,保护“迷途知返”的党员干部。
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稳妥运用第四种形态,在“严”字上重拳出击。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严肃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甚至持续到党的十九大不收手、不收敛、不知止的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社会影响恶劣的问题,重拳出击、快查快办,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警示一片”的目的。同时要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着力做好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对接,审慎稳妥运用好第四种形态,使前三种形态更具威慑力。
“惩”只是手段,“治”才是最终目的。精准稳妥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素养的检验,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业务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的考验。只有用好纪法“两把尺子”,运用好“四种形态”,真正从抓住“关键少数”向管住“绝大多数”转变,才能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南宁市武鸣区纪委监委)
编辑:严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