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政务处分法》依法规范权力运行
访谈嘉宾
胡忠恒 自治区纪委监委研究法规室主任
梁太波 自治区党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VCR1: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也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什么是政务处分,为什么要出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今天我们邀请了自治区纪委监委研究法规室主任胡忠恒,自治区党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梁太波一起来探讨这个话题。】
主持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主持人王继修。欢迎大家收看今天的节目。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话题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我们先来看短片。
【VCR2:日前,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了郭文思减刑案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调查情况,案件发生后,北京市纪委监委成立专案组。对郭文思减刑案中涉嫌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对刘永清、隋建军等9名党员、公职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退休待遇)处分。此外,对郭文思减刑案中其他违纪违法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对失职失责人员严肃问责。】
主持人:好的,我们从报道当中可以看到郭文思减刑案中的9名党员,公职人员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退休待遇)的处分。在这想要问一下胡主任,这个案例主要涉及咱们《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当中哪些内容?
胡忠恒:这起减刑案是违规违法操作获取减刑,涉及到几个问题。一是适用范围问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仅适用于党政机关的公务员,而且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等单位行使权力的人员等,这些也一样适用。所以这起案件,有些受处分的人员并非党政机关公职人员。二是适用匹配问题,这个案件中有关部门对9名党员公职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退休待遇)处分,不仅不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而且体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三是退休人员处分问题,在一些人的惯性思维中,往往以为退休意味着“安全着陆”,以前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也可以一笔勾销。我们看到案例中有一名涉案人员,被取消了退休待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对此明确规定,
【字幕: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主持人:那么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多名公职人员多种违法行为,那么在这请两位嘉宾再给我们讲解一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还规定了哪些违法行为是必须要受到政务处分的。
梁太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系统概括了适用政务处分的6类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比如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字幕: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此外,该法的第三十九条还详细列举了五种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反工作要求的行为。
【字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胡忠恒: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行为中,有违反政治要求的,比如:
【字幕: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有违反廉洁要求的,比如:
【字幕:第三十四条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有损害群众利益的,有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行为的,也将会根据第四十条规定给予政务处分等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顺应监察全覆盖要求,贯穿了“严”的主基调,体现了立法的针对性、严肃性和实效性。
主持人:以前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等这么多可以约束公职人员的规定,那么为什么还要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呢?
胡忠恒:《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前,确实有许多法律法规,都可以作为处分依据。刚才主持人也提到了几部法规。正因为制定的主体多,目的和标准不同,实践中经常出现多头管理的情况,同时在一些领域又出现监督盲区。比如说,对不是党员的非在编人员,基层“村官”,对这些人员,如果不是党员,不能给予党纪处分,也不能像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一样,对其作出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有效堵住了之前法律法规上的漏洞。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字幕: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梁太波: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程序以及复审复核途径等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主持人:我们也注意到,刚才两位嘉宾提到“政务处分”和“处分”这两个词,前段时间还看到一个案例:某个设区市的副市长,因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公款旅游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出现了党纪处分,又出现了政务处分。可能不少观众都还没弄明白,什么是处分、什么是党纪处分,什么又是政务处分?这三者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我们再请两位嘉宾给我们介绍一下。
胡忠恒: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
【字幕: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这里的处分指的就是党纪处分。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责任的公职人员进行惩戒,这就是政务处分。在监察法出台以前,对违纪违法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国有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纪违法,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处理的,给予的惩戒也称为处分。监察体制改革后,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沿用处分名称。党纪处分依据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而政务处分依据主要是《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处分,既有明显区别,又有内在联系、高度互补,实现了党内监督的全覆盖,与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
主持人:好的。那么在这里再请梁教授给我们介绍一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又是怎么跟党的纪律,还有其他的法律进行衔接的?
梁太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一是注重实现纪法贯通。在起草过程中,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了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二是注重实现法法衔接。在起草中,系统梳理了现有关于处分制度的法律法规,从中提炼概括出适用于各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同时与《刑法》等法律相衔接,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三是注重实现共性与特性的有机统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分类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同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
主持人:好,那么通过两位嘉宾的讲解,让我们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了很好的了解。为了进一步弄清《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我们再来看一个短片。
【VCR3: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后果以及政务处分期满后的解除制度,明确违法行为及其适用政务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因违法行为受到政务处分后,公职人员在晋升职务、职级和工资薪酬待遇等方面,将受到程度、持续时间不同的影响。《政务处分法》注重保护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利,提供处分后的救济途径,建立监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主动纠错机制,为公职人员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主持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了党纪与国法的衔接。那么对公职人员来说,如果说受到政务处分,都会有哪些后果?
胡忠恒:《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后,在晋升职务、职级和工资薪酬待遇等方面,将受到不同程度、不同持续时间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还要被降低工资级别、职务层次、职级等。以考核和工资为例,公职人员受到警告处分后,当年度的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再从非法利益所得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受到政务处分后的利益追缴制度,不仅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被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字幕: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即使已经退休、离职甚至死亡,其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并依法查处,其违法取得的财物仍然受到没收、追缴或者退赔等处理,并且他们享受的待遇也要受到相应调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一制度设计,能使违法的公职人员在经济利益等方面付出沉重代价,得不偿失,从而使其不敢以身试法。
主持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下面,我们再请两位嘉宾给大家讲一讲《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怎么具体的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那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之后,又有哪些救济途径?
胡忠恒:《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通篇贯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将保障公职人员的权利放在突出位置,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一是充分保障知情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必须依法告知被调查人,保障其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等权利。二是严格调查程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处分主体的立案、调查、处分、宣布等程序作了具体规定,第六章还专门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坚持宽严相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如果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第四是明确救济途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充分保障被处分人提出复审、复核的权利。
梁太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复审、复核救济制度。公职人员如果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提出的救济,谓之复审;而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再向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的救济,谓之复核。
【字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胡忠恒:《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了监察机关主动纠错程序。如果政务处分被变更或者撤销的,被处分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必须按照规定调整或者恢复;如果政务处分被撤销或者变更后减轻处分的,还要对原处分变更前的薪酬待遇损失予以补偿。
主持人:我们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初衷,就是要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那么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当中又是怎样做到监察全覆盖,我们再来听听两位嘉宾的观点。
胡忠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必须严格实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一是强化法治思维。政务处分权是一项重要的公权力,涉及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依法行使,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二是纪法一体实施。做到纪律和法律相互贯通、一体执行。对于违法公职人员是党员的,该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就要同时给予,强化震慑效应。第三是精准实施处分。合理把握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提高政务处分工作的精准性,起到处分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梁太波:执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当坚持“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推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和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要求,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公职人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要严格执法,严肃追责。
胡忠恒: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在政务处分执行环节,经常出现“打白条”的现象。要加强对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依法处理,使法律规定真正落地生根。
梁太波: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进行处分,本身不是目的,而是要促使公职人员警醒和改正。我们期待各级各地有效落地落实落细公职人员处分,真正促进公职人员履职尽责,减少违规违法现象。
主持人:好的,那么今天两位嘉宾给我们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我们大家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发挥了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实现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好,今天的节目就到这儿了,再次感谢两位嘉宾做客我们今天的演播室,同时也感谢电视机前观众朋友们的收看。再见。
编辑:劳宛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