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访谈|提升政务处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主持人:政务处分法是在新的起点上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这部法律今年7月1日施行之后,至今已经实施3个月。这部法律与以往的处分法规有哪些不同,应当如何与其他处分法规相衔接,政务处分与处分是不是一样?带着这些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最近,我们访谈了自治区纪委监委研究法规室主任胡忠恒。
主持人:《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与以往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比,这部法律究竟新在哪里?
胡忠恒:《政务处分法》是一部推进政务处分法治化规范化、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2018年《监察法》实施时,只对政务处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后来制定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虽然对政务处分依据、程序作了规定,但也只是解决燃眉之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政务处分法》,进一步完善监察制度,规范政务处分活动,相当必要、非常适时。我觉得主要有4个新特点:一是全覆盖。以往党纪处分实现了对党员处分的全覆盖,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分”却未能覆盖,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比如,对于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轻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政务处分法》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面纳入适用范围,解决了之前“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问题。二是内容全。《政务处分法》严格遵循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归纳,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又包括近年来管党治党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惩戒的范围更广泛。三是程序严。在执法主体上,对不同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在处分程序上,详细规定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宣布处分决定等程序;在权益保障上,设置了复审、复核专章,明确了救济途径,等等,每一种程序都必须严格执行。四是标准高。在此之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实践中容易出现程序不够规范、处分决定幅度不一等问题。《政务处分法》坚持问题导向,对政务处分的原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种类、政务处分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
主持人:目前涉及处分的规范比较多,除了《政务处分法》,还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它们之间主要有哪些区别?
胡忠恒:这些规范都涉及处分权,但他们之间的区分还是比较大的。从制定主体来看,《政务处分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由人社部和原监察部制定。至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则是实施政务处分的一个过渡性规范。从适用对象来看,《政务处分法》主要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然,这里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公务员。从法律效力来看,《政务处分法》是法律,效力当然是最高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是行政法规,效力次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则再次之。由于《政务处分法》并未规定刚才提到的这几部规范是否失效,工作中,当遇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与《政务处分法》内容有冲突和出现不一致的时候,根据《立法法》规定,应当以《政务处分法》规定为准。这在《政务处分法》第二条中也有明确规定,即任免机关、单位处分公职人员,要适用第二章的处分种类、适用规则和第三章违法行为及适用的处分档次,至于处分的程序、申诉等则适用其他规定,这也是我在前面谈到《政务处分法》统一设置了处分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的依据。
主持人: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听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分和处分等名称,这些处分都是一回事吗?
胡忠恒:行政处分是《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作出的惩戒,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以往的“行政处分”提法被“处分”替代而不复存在。刚才你提到的这些名称,看起来只差一两个字,但内涵差别却很大,稍微不注意区分就容易搞混。党纪处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处分的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五种。政务处分专属于监察机关,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对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同样,对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对于既有党员身份,又有公职人员身份的对象,可以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而处分则是任免机关、单位按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的惩戒。现行处分规范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则应适用上位法规定的6种处分种类,降低岗位等级不再作为一种单独的处分种类,而是撤职处分对应的后果。当然,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注意区分管理人员和“无编制、无职务、无级别”的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给予不同的处分。
主持人:《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在衔接上是否会与以往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等规定相脱节?
胡忠恒:不但不会,相反衔接更紧密。《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充实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完善政务处分幅度、适用规则和程序,整合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实现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可以说,坚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是《政务处分法》这部法律的又一个重要特点。从纪法贯通上来看,《政务处分法》在处分权限、处分情形、处分档次、处分规则上与党的纪律实现了对接。比如说,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权和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权,充分体现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通协同。《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相应的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也有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作出处分决定的权力。《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权和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各自职能定位,强化责任担当,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关于公职人员违反廉洁要求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也是借鉴了《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廉洁纪律的规定。从法法衔接上来看,《政务处分法》与其他法律在处分体制、违法情形、程序和申诉、处置结果等方面实现了贯通衔接。我们看到,《政务处分法》是以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为基础,设定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既注重各类处分对象的共性,又注重各自的特性,提取最大公约数,遵循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比如说《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从实体上明确了公职人员犯罪,应当如何给予政务处分;第四十九条从程序上规定了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如何履行立案调查程序。这些规定对不同性质的法律处置结果进行了有效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
主持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应当如何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
胡忠恒: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带头学习,熟知精通,学以致用,严格依法、公正行使,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一是提高政治站位。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不断深化对《政务处分法》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把学习贯彻《政务处分法》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相结合,与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相结合,与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相结合,不断加深对《政务处分法》的理解掌握,增强执行的自觉性与主动性。二是增强法治思维。政务处分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强,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开展监督调查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切实保障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申辩权、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合法权利,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三是强化日常监督。坚持将《政务处分法》实施情况纳入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工作格局,既要督促任免机关、单位依法履行处分职责,强化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又要履行好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实现处分和政务处分双轨并行,同向发力。四是严格执纪执法。妥善处理好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政务处分与任免机关处分、政务处分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既要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纪严于法的要求,又要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促进纪法双施双守,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编辑:林贵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