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酒后驾车无“侥幸” 正风肃纪零“小节”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09日 12:47 打印

       “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午餐饮酒后驾车外出被交警查处后被县纪委问责,造成了不良影响,我感到非常后悔……”近日,因“酒驾”被处分的恭城县某单位干部余某某在自我检讨时说道。

 

       2020年5月2日,余某某饮酒后驾车被恭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检测确认驾驶人余某某呼气中的酒精含量为7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2020年5月6日,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余某某身为中共党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党员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7月10日,恭城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是一句安全驾驶警示标语,更是党员干部法律观念和素质作风养成的“必修课”。近年来,恭城县纪委监委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以纠治党员干部“酒驾”问题为突破口,抓好警示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深入推进党员干部作风建设工作。

 

       以“查”为抓手,联动协同,规范线索移交。强化与政法机关沟通协调,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派”的优势,突出职能单位监管职责,建立起由交管部门提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核实问题快查快办的工作机制,坚决做到发现一例、移交一例、查处一例。2019年以来,共发现酒驾类问题线索22条,处置线索22条,转立案21件。

 

       以“治”为关键,精准核查,强化监督质量。紧盯关键人、关键节点,结合节假日纪律作风监督检查工作,拓展延伸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将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贯彻于工作和生活始终。2019年以来,查处酒驾党员干部21人,给予党政纪处分15人,诫勉1人,其中涉及乡科级干部1人,一般干部11人,村党员干部9人。

 

       以“改”为目的,以案促改,抓好警示教育。今年来开展警示教育50多场,“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典型案例4起,充分发挥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教育作用,提醒教育全县党员干部切实增强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平台发送提示短信11000多条,促进各级党员干部提高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和行动意识。(恭城县纪委监委 黄丽莎  苏雯)

编辑: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