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故事︱一起金桔产业奖补背后的容错案
融安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林国干(左一)到金桔园走访,向群众核实产业验收过程中干部是否存在失职等情况
阳春三月,春雨润泽,万亩桔山在卸下沉甸甸的果实后,再次抽出新芽,青葱翠绿,欣欣向荣,偶有一些争春的蜜桔已在翠绿间冒出白花,三五成群,一朵挨着一朵。
此时,融安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林国干与同事走在金桔园中,正准备找群众核实在产业验收过程中干部是否存在失职情况。眼前的春景,让他不禁想起去年那起涉及金桔产业奖补的容错纠错案件,那片种满金桔的“飞地”应也是如此一片春意盎然吧!
这事还得从一份审计报告说起。2018年8月,融安县纪委监委接到了县审计局对2014年来全县金桔产业奖补的审计报告,其中问题最严重的就是潭头乡涉及200.5亩金桔产业奖补被错发的问题。县监委监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审查调查组对该问题线索进行核实。
经初核,潭头乡培村村大村屯村民莫某某夫妻二人在2015年春租了邻县(融水县)和睦镇古顶村村民的存在纠纷的土地新种金桔产业,并以连片新种植金桔产业200.5亩申报产业奖补。周某某等人忽视“在融安县境内新发展金桔产业”这一验收的前提条件从而通过验收使其获得了融安县鼓励发展金桔产业的财政奖补资金180450元。
租赁合同、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融安县发展金桔产业相关产业奖补政策文件、验收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当时参与初验、核验的相关人员及乡镇领导负有失职责任。2018年10月23日,审查调查组建议分别给予涉及验收的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李某某4人从党内警告、政务警告到党内严重警告不同程度的处分,并将审查调查案卷材料移送县纪委监委审理室审理把关。
“咦,被审查人李某某在谈话中提到种植地是纠纷地,是不是没查清楚,要不要将案件退回重审?”案件审理室小邓在审核材料时的随口一问,引起了林国干的注意。
“是否有土地权属证明的证据材料,证明效力如何?”
“有两个县的国土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及相关绘图,能够证明地是融水县的。”
“那李某某为何说是纠纷地,你看他有写情况说明没?”
“他在个人反思材料里说是‘飞地’,什么是‘飞地’?”。
“‘飞地’也叫‘插花地’,是指属于某行政区管辖,但与本行政区主体不相毗邻的土地。就是说这块地是融水县行政管辖,但按照行政区域地理界线划分却是在我们融安县境内。你看下财政奖补政策对‘飞地’这种情况是如何规定的?”有着多年乡镇司法工作的林国干一语道破其中玄机。
“奖补政策文件验收的前提条件是‘在融安县内发展金桔产业’;验收文件规定的是‘在融安县境内发展金桔产业’。没说是融安县行政区域内还是融安县地理界限内。”
......
案件的关键脉络逐步清晰起来。最后,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进一步补充调查。
“周某某作为潭头乡副乡长,包村干部,明知其参与初验的金桔地属于‘飞地’,但为了推动全县金桔产业发展,不存在为个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产业奖补受益人为我县辖区群众,并且也是积极响应我县‘半亩金桔助脱贫’的号召,给当时处于观望状态的群众起到了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在进一步补充调查以及认真比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中细化的问责情形后,县纪委监委组织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了容错纠错会议讨论。会上林国干细致阐述了4人的失职情况,以及可以容错纠错的情形。经过讨论,大家一致同意给予上述4人予以容错纠错免责处理。
“涉及产业补助18万余元,我们被追责的4个人还能得到从轻处理,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感谢组织!今后我要更加努力工作,不辜负组织对我们的期望......”2019年3月20日,潭头乡副乡长周某某等人听到自己受容错纠错免责处理后,激动地向前去宣布决定的林国干等人连连道谢。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我每办一起案件,都有种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感觉,深怕一步走错,就影响到一个干部的一生。所以在启动问责程序时,我们不能以偏概全、为了问责而问责,更不能动辄问责,要精准监督、精准处理、精准问责,为干事创业的干部撑腰。”林国干时刻以此提醒着自己。(融安县纪委监委 刘玉萍、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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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