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3日 16:33 打印


  1.兴安县湘漓镇邓家村村委委员赵立青用集体资金发放补贴问题。2016年12月至2018年2月,湘漓镇邓家村村委干部在未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用村集体资金以“扶贫识别工作劳务费”等名义违规发放补贴共计23350元,其中村委委员赵立青领取6670元。2019年11月,赵立青受到通报批评处理,并将违纪所得退回邓家村委对公账户。

 

  2.兴安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顾艳飞、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待遇股股长吉旭东、工作人员唐芳玲违规收受油卡问题。2017年至2019年期间,兴安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因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与兴安县灵渠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业务往来。顾艳飞、吉旭东、唐芳玲分别收受灵渠学校校长谢某赠送总价值为3000元、6000元、4000元的加油卡,共计13000元。2019年11月,顾艳飞、吉旭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唐芳玲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3.兴安县食品公司违规用公款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问题。2017年至2018年,兴安县食品公司用公款帮职工代缴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共计59万余元;其下属单位违规收取进栏交易费253万余元,其中38万余元未入账。兴安县食品公司经理蒋仕勇、财务股股长王春柳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蒋仕勇获利13万余元,王春柳获利3万余元。2019年11月,蒋仕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春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违纪款共计51万余元上交国库、追缴代缴的职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退回公司账户。(兴安县纪委监委)
 

 

 

编辑:唐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