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悟】纪严于法 纪在法前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 15:24 打印

  纪严于法  执纪必严


  “陆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农村低保和临时困难救助,数额较大,建议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初,我当时还在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收到群众来信反映凤山县平乐瑶族乡登亭村党支部书记陆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问题线索后,经领导批示,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核查。


  经查,陆某某在担任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违规侵占广西丰浩糖业巴马制糖有限公司付给登亭村委的甘蔗种植奖和产量奖一万多元,用于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违规为其岳母申报农村低保,获得低保后,自己保管低保存折并领取低保金共计三万多元。同时,其隐瞒自己的家庭实际收入和银行存款情况,向民政部门申报临时困难救助,获得临时困难救助3800元。


  案件查明后,我们专案组就其违法犯罪事实进行讨论,一致同意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法院判决,陆某某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2018年,我转隶至凤山县监察委员会后,在一次会议上,相关人员又讨论到这起案件,认为陆某某虽然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但其涉嫌违纪的类型较多,数额较大,影响较恶劣,应把原定的留党察看两年处分改为开除党籍,释放纪严于法、执纪必严的强烈信号,最终陆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这是我转隶后第一次接触“党纪处分”这一名词,以前在检察院关注的只是移送起诉、判决结果等法律名词。同时,也让我知道了纪严于法,以严的纪律起到良好的惩治威慑作用,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成效打下坚实基础。


  纪在法前  挺纪在前


  2018年,我协助参与办理了凤山县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首例职务犯罪案件——凤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罗某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这是凤山监委成立后打响的“第一枪”,加上嫌疑人的身份特殊,所以干部群众对该案很关注,案件办理得怎么样,直接关系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效如何。


  经县纪委监委领导和县检察院领导多次沟通交流,决定对该案采取“三个同时”措施,即同时结案、同时移送审查起诉、同时由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办案组讯问罗某某后,立即将该案移送县纪委监委审理室审理,形成书面处分文和《起诉意见书》。同日,县监委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同日对罗某某进行讯问,并依法作出逮捕决定。该案从立案到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仅用时14天,“三个同时”仅用时14个小时。


  在采取“三个同时”之时,我发现,要先经纪委监委班子领导讨论通过,由审理室形成书面处分文,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后才移送检察院起诉。这也说明,党纪必须先于国法,只有坚持纪在法前,才能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


  转隶后,从“法言法语”到“纪言纪语”,我对党章党规党纪有了新的更深入的认识。法律约束的是普通公民,而党纪约束的是党员,党员作为“先锋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对自身的要求也就更高,对自身的约束也就更严。党纪必须先于国法、严于国法,把党纪挺在国法前面,对党员、干部提出更高要求,强化自我约束。


  如今,由办案岗位到宣教岗位,岗位虽然转变了,但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出一份力的初心始终不变,我将牢记自己的初心和使命,讲好反腐倡廉故事。(凤山县纪委监委  李知龙)

 

 

编辑:庞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