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2日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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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达球利用其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深圳市锦新明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锦新、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谭玉和等17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职务晋升、企业发展等事宜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子李某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
2013年7月6日,中共中央纪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区总工会原主席李达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李达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巨额财物。李达球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已涉嫌犯罪。2013年9月4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达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10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2018年1月5日,李达球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5年、2016年连续二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8年2月3日止),原判附加刑不变。
编辑:杨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