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案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11日 09:36 打印

  廖小波自2006年至2013年间,利用其担任广西交通厅厅长、发改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在项目审批、项目谈判过程中,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21.5万元人民币、40.55万元港币和34万美元。

 

       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廖小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经查,廖小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已涉嫌犯罪。2013年10月15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自治区监察厅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廖小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3月27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廖小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2015年11月25日,南宁中院对廖小波受贿一案作出二审宣判,廖小波因检举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钦州市原副市长张鸿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编辑:潘思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