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原市长李水明受贿案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9日 10:12 打印

  李水明在担任北流市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李春来、何泉、李向东等17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0.1万元、美元1.9万元,另有人民币184.8万多元、港币9.2万多元、美元700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2003年12月24日,贵港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水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编辑:潘思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