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责任追究案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7日 10:40 打印

  2001年7月17日,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81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南丹县委原书记万瑞忠与原县长唐毓盛、县委原副书记莫壮龙、原副县长韦学光等人密谋后,决定对此事故不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及组织抢救、调查,而是将事故真相隐瞒起来。这一隐瞒特大事故在国内外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事故发生后,自治区纪委、监察厅配合国务院调查组严肃查处,并追究了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河池地委书记莫振汉,河池地委副书记、河池地区行署副专员张国辉,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南丹县委副书记、县长唐毓盛,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给予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罗某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杨某某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柏某某留党察看2年和行政撤职处分。

 

  2002年6月5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策划瞒报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的犯罪嫌疑人万瑞忠、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等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万瑞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及非法所得共318.5万元人民币;判处唐毓盛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共36万元人民币和1000美元;判处莫壮龙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人民币,其退出的受贿所得赃款共7万元人民币予以收缴;判处韦学光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人民币,其受贿非法所得赃款10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2002年8月30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万瑞忠死刑。莫振汉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11年有期徒刑。

 

 

编辑:唐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