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胡炎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6日 09:58 打印

  1994年下半年,时任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的胡炎忠应河池地区人保经济开发总公司经理的要求,为该公司成立经济民警中队向有关部门“打招呼”,使该公司两次获得了价拨的手枪和子弹,胡从中收受该公司经理送的一套在南宁的房子,价值19万余元。另外,胡炎忠在为他人调动工作、升迁等事中,收受黎某等2人“感谢费”3万元。胡炎忠有人民币68万余元、港币4.8万余元、美元6685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2001年11月3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胡炎忠有期徒刑8年。

编辑:唐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