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潘宜乐受贿案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3日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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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宜乐1992年10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副厅级)。1995年7月至1996年间,广西北海市泰富典当拍卖行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各一件。该典当拍卖行的总经理高帜经人介绍结识了潘宜乐,高帜请求潘宜乐给予关照。潘宜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该典当拍卖行的案件多次过问、干预,为该典当拍卖行的诉讼提供了方便。1996年4月至5月间,潘宜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该典当拍卖行总经理高帜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25万元,并以此款为股本金投入与他人共同成立的广西凭祥市泰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参股经营。
潘宜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巨额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编辑:唐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