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12月8日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8日 10:06 打印

  1958年12月8日,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监委、自治区监察厅党组关于合并办公的请示。自治区监委、自治区监察厅党组织根据中央批转国家监察部党组关于务虚问题的报告精神,决定两个部门合并办公。1959年4月4日,自治区监委和自治区监察厅正式合并办公,机构设置由原来自治区监委两处(监察处、审理处)一室(办公室)改为四处(农村监察处、城市监察处、直属监察处、案件审理处)一室(办公室)。

 

 

编辑:唐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