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有法可依 监察有规可循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在立法的这一周年里,我深刻感受到了监察法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监察法明确要求监察工作要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监督的一般领导干部的权利、约束纪检监察人员的公权力,对纪检监察工作在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严治党的体现。其中,监察法用留置取代了“双规”措施,这意味着反腐败斗争从党内推向国家层面来完成,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体现。相比于“双规”而言,留置的实施对象进一步扩大,将非监察对象的共同犯罪人员和行贿人也纳入其中;留置所取得的证据还可直接移送起诉,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有力支持,切实提升证据效力和案件质量。
“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2018年12月14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监察法从监察机关的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将对6类对象进行监察,这6类对象涵盖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现对监督执纪单位反腐监察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无死角、无空白。2018年2月正式挂牌成立平桂区监察委员会以来,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对象达14300人,是改革前的3倍,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2018年9月,对平桂区机关事务局聘用司机蔡某采取留置措施,意味着“临时工”“编外人员”不再是监督盲区。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监察法为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了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和党的“纪律部队”,更要以身作则,带头示范,强化自我监督,完善内控机制,严防“灯下黑”。身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更应该牢固树立“有职必有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工作理念,恪尽职守,抛开私心杂念,拽紧权力缰绳,守住秉公执法底线,贯彻执行“十自觉、十严禁”,以“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强化自身建设,学懂弄通做实监察法,成为政治过硬、作风务实、本领高强、纪律严明的捍卫党和人民事业的忠诚铁军。(平桂区纪委监委 莫元勤)
编辑:杨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