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敢于先行先试 磨亮反腐利剑

来源:《党风廉政教材》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4日 16:31 打印

  敢于先行先试 磨亮反腐利剑

——兴安县首例纪委监委留置案纪实

 

  “你涉嫌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已调查终结,本委决定解除对你的留置措施。”4月18日,兴安县“2·15” 专案组工作人员向被立案调查对象当面宣读了解除留置决定书。至此,兴安县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的首例留置案件调查终结、解除留置措施,并移诉兴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


  2018年3月16日,经桂林市纪委监委批准,兴安县纪委监委对该县某银行支行原行长万敏和县住建局原财务股股长郭晓劼采取留置措施,这也是兴安县监委成立后的首例留置案。


  初遇案情,摸索前行


  兴安县“2·15”专案案发时,正值大年三十当天。次日,县公安局将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监委,同日,县监委第一时间挑选精兵强将成立专案组进行初核。在全县人民阖家团圆、欢度春节的时刻,纪检监察干部们却纷纷告别家人,收拾行囊,加入到专案组的高强度奋战当中。


  “案发时,兴安县监委刚成立,纪法衔接制度还没有出台,如何处理、调查职务犯罪类案件,使用什么措施、程序还没有依据、经验和固定模式,我们就一边办案一边学习,摸着石头过河。”谈到该案时,县纪委监委参与该案组织和领导的一名专案组领导深有感触。他说,案件开始是由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案进行审查,当案情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后,县纪委监委以涉嫌挪用公款案接手。但接手后对采取什么方式和措施控制嫌疑人,采取措施后将嫌疑人安置到哪里,怎么防止走漏风声和杜绝嫌疑人互相串供,如何确保办案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一下子就摆在了新成立的专案组面前。


  2月16日上午,兴安县委立即启动反腐败大案要案协调机制,由县纪委监委牵头成立了由纪委监委、公、检、法联合办案的“2·15”专案组,抽调纪委监委精干力量25人成立了7个具体工作小组,形成了办案的合力。县纪委书记亲自统一指挥,多次召开案件分析会,全面考虑,谨慎果断决策,于17日凌晨4时同时对其中3名公职人员实施了抓捕,嫌疑人顺利到位。这是做好了该案审查最重要和关键的第一步。


  “为让‘2·15’专案审查工作师出有名,做到有法可依,我们积极推动县纪法衔接制度的出台,在全市纪法衔接制度出台的第二天,就推出了我们县的纪法衔接五项制度。”“为了提高办案进度和质量,我们反复地向市纪委监委请示,同时不断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审查调查各项工作依纪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在实施留置措施前,专案组根据掌握的问题线索,一条条对照留置措施的使用条件,并反复向市纪委监委领导报告请示,初步判断‘2·15’专案符合留置条件,果断对两名嫌疑人采取了留置措施,同时按移诉标准完成了对该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谈到该案中一些问题、困难、体会和感触时,县纪委监委参与该案组织和领导的一名专案组领导深有感触、心得满满、如数家珍。


  抽丝剥茧,各个击破


  “2·15”案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高达2亿多元,时间跨度长达3年之久,且具有作案次数多、涉案财产数额大、涉及领域广的特点,如何筛选海量银行账户信息成了案件突破面临的新难题。


  面对数量庞大的账目,办案人员首先调取涉案人员的银行资金流水,并录入电子信息库。资料整理组的同志连续奋战一个多月,在数万笔流水中仔细核对每一笔资金,根据发生时间、来源去向、存取汇转、交易网点等内容,逐条进行比对和跟踪,最终查清了所有资金的来龙去脉,为案件审查和追赃工作提供了最基础的数据保障。


  “那时,真的是没白天没黑夜。几天不睡觉是经常的事,就算睡着了做梦都是银行的流水。”作为资料整理组的一员,兴安县纪委驻某机关纪检组组长说道。


  获取案件证据是关键,让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事实、认罪伏法亦是重中之重。办案组成员结合案情实际情况,制定了周密的审讯方案,对涉案人员开展行之有效的审讯工作。专案组一边向嫌疑人讲犯罪事实形成思想的压力,一边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形成供述的动机,既给犯罪嫌疑人警醒震慑,又深入挖掘案件线索,有效地推动了案件审查进程。万敏在被转移至留置点后,仅几天便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办案过程并非一帆风顺,专案组在跟另一嫌疑人郭晓劼进行谈话时,就遇到了强力的抵抗,郭晓劼拒不交代部分违纪事实。


  “平时性格孤僻、言语不多、内心固执、反侦查意识极强、对抗情绪严重,对大部分违纪违法事实矢口否认。”专案另一名带队领导谈到犯罪嫌疑人郭晓劼的情况时说道,“她还会屡次打断我们的审讯问话,干扰审讯。”


  专案组成员在办案点封闭的环境中经历着兴奋、紧张、担心、害怕等种种心路历程,从蛛丝马迹中发现一点点线索的兴奋到经反复核实、确认线索无用的失落,再到重拾信心、重振旗鼓奋起再战的毅力与坚持,他们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诠释着纪检干部的忠诚与担当。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根据多方面收集的信息,调查人员严密分析了郭晓劼的性格特征、处事方式和行为特点,在施压不足以突破其内心防线的情况下,集思广益,斗智斗勇,及时调整审讯方案,亮出“亲情牌”,通过请郭晓劼的母亲写信规劝和让她妹妹及远在加拿大求学的女儿劝导等方式,逐渐感化了郭晓劼,使她最终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优势互补,1+1>2


  这起涉案金额巨大的案件,从2月15日案发,到4月16日解除留置措施,移送至检察机关,仅用时两个月。


  “监委成立以前,侦查这样一起挪用公款犯罪案件至少要半年。因为,过去对纪委移送过来的案件,检察院还要重新立案再侦查一遍。改革后,查办案件的效率大幅度提高了。”从检察院转隶来的案件主办人说,“监委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定案证据,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在案情查办过程中,兴安县纪委监委积极探索建立纪委与监委职能、监委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制定出台相关工作规范,多形式、多层次实践摸索试用12项调查手段,尤其把试用留置措施作为重中之重,综合运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调查措施,迅速锁定关键证据,为全面突破案件奠定基础。与此同时,案件审理提前介入,对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严格审核把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细致审查,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考验。


  同时,县纪委监委还针对“2·15”查办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全县公用账户在财务管理方面可能存在的漏洞,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发出监察建议书,建议对全县公用账户开展自查自纠,完善监督制度,并对全县财务人员加强纪律和法律教育,进一步堵住财务管理漏洞。


  “除了办案,我们还关注制度的漏洞,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及时化解风险,避免问题发生。同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相关制度,扎密制度‘笼子’。”兴安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说道,“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得到了切实加强。在下一步监察体制改革工作中,兴安县监委将认真履行好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提升反腐败的整体合力,通过不断实践,积累经验,加强执纪与执法的无缝对接和有机衔接,保证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和震慑力,努力实现监察体制改革‘1+1>2’的效果。”(兴安县纪委监委 唐菊)

编辑:杨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