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有权力 哪里就有监督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3日 11:11 打印

  201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一周年,监察体制改革也真正进入了深水区。作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经历了监察法的公布、实施,也见证了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变化。

 

  实现了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监督。监察法实施之前,原来的监察局监督范围过窄,监察监督还存在“真空”地带。如村(社区)非党员的村干部、城管等执法部门的一些聘用人员,没有被纳入监察范围,而这些岗位人员往往又容易出现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极其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监察法实施后,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实现了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监督,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如昭平县监察对象由1500人增加到1.33万人,监察对象相当于原来的10倍,更有利于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全面关进制度的笼子。

 

  做到了“挺纪在前”,纪法有效衔接。监察法实施之前,涉及到党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是由纪检监察机关先立案审查还是由检察机关先立案调查,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为此,各地基本是坚持“谁先发现问题线索就由谁先立案处理”的原则。没有体现挺纪在前、纪严于法,“先法后纪”“带着党籍蹲监狱”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现象甚至成为社会“笑话”。同时,纪检机关的调查证据不能直接用于司法审判,问题线索移交后,检察机关需要重新取证、制作笔录,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监察法实施后,执纪与执法贯通起来,保证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无缝衔接、同向发力,明确纪检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检察机关可以直接采纳,作为起诉证据。如昭平县在调查处置富罗镇瑶山村党支部原书记陈有福涉嫌违纪违法案件中,成功实现了审查调查、移送一体推进,切实发挥“1+1>2”的效果。

 

  彰显了制度优势,提升治理效能。监察法实施之前,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处理党员干部违法犯罪问题时,存在职能分散,协调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合力。监察法实施后,冲破了僵化、封闭、保守的观念束缚,打破了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障碍,攥指成拳,形成合力,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加强了日常监督管理,达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实现了严惩“关键少数”向管住“绝大多数”转变,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实效,推动制度优势逐渐转化为治理效能。2018年3月以来,昭平县启动监察调查23件23人,留置2人。(昭平县纪委监委 黄河强)

 

编辑:严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