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花接木 融会贯通——一名转隶干部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心得体会
2018年2月,邕宁区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我从邕宁区检察院转隶加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踏上新的征程,扬起风帆,即刻起航。
转隶之初,面对新的办案模式、新的办案规矩、新的办案依据和规定等,要做好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工作,还要经历一个适应和转变的过程。为了能顺利过渡适应期,不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我尝试在纪委监委的工作规则内参考以前在检察机关工作时的一些工作机制来推进工作,移花接木,促进对新业务的融会贯通,实现深度融合。
在检察机关,你不会接触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这样陌生的词汇,因为公检法机关,对一个对象只会有一种处理决定,都适用同一个法律。而纪委和监委在合署办公的条件下,纪委的执纪问责和监委的调查处置是可以对同一个对象同时适用,于是有了实现纪法贯通的需求。监委作为一个政治机关,承担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并移送审查起诉的职责,案件从监察程序走入司法程序,从监察法到刑事诉讼法,为确保职务犯罪调查工作在法治框架内开展,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需要进行有效衔接。
纪委监委是政治机关,第一属性就是政治属性,把讲政治、讲规矩作为根本要求、首要素质,贯穿于纪委监委履职的全过程。纪委监委的办案程序就体现出这一政治性。检察机关办案,每一份文书或报告的审批层级都是固定的;而在纪委监委,有些报告或文书的审批是根据对象的级别而决定审批层级的。工作之初,因还未适应,导致工作出现失误,补做了几次报批的文件。为了避免错误再次发生,我参照检察机关把权力做成清单的办法,把办案流程中涉及到的报告和文书以表格的形式,根据纪委审查和监委调查在程序上的差异以及对象的不同级别分列成表格清单,明确各文书的审批层级,从而使我的办案工作能够更加有序合规地开展。
为了能在过渡期间更好地开展查案工作,我还参照以前检察机关的“侦捕诉协同办案机制”,在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主动与审理室对接沟通,邀请审理室提前介入审查调查案件,指导案件定性和取证工作等。尤其是在新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以前,面对立案到处分要在三个月的时限内完成的要求,从初核开始就与审理室建立更紧密的沟通联系机制和提前介入机制是案件能够按时优质完成的重要保障。
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只需要做好侦查工作,将犯罪事实查清楚,把证据收集完善,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就算完成任务了。而在纪委监委开展审查调查工作时,我们除了要查清事实,收集完善证据之外,还需要提出处置意见。但是,作为处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是概括性的,体现在实践工作中就是自由裁量和案例参照相结合,对办案人员的政治意识要求更高。而检察机关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量化的,只要查清具体事实,基本可以依据金额等量化标准确定一个量刑的范围。所以,作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的新手,我对于一个违纪行为应该给予何种处分,很难去把握界限。前期开展工作时,因对处理意见把握不准,存在向分管领导或者审理室“等靠要”的被动局面。经过大半年时间,办理了多起不同类型和领域的案件之后,我才逐渐通过学习理论和案例以及分管领导的指导,提高对违纪案件的办理水平,提升了办案能力。(邕宁区纪委监委 杨岳)
编辑:刘亭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