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成效 记在心的期许
一年多以来,在新的纪检监察体制下,开展审查调查工作过程中的磨炼融合,作为转隶干部,对执纪审查工作由陌生到熟悉,对职务违法犯罪调查由旧的模式转换到新的模式,个中滋味令人百感交集,感悟颇多。
“合署”后,反腐工作效率更高了。
过去,纪检的归纪检,反贪的归反贪,许多涉案对象为同一人的案件,相同事实、证据却需要重复取证、转化,一个案件办出了两个期间、两种程序、两套卷宗,这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改革后,对每一个案件的查办从纪律查起,到违法犯罪,都可以“从一而终”,中间不需转换,既保证了办案队伍的相对稳定,也保证了证据的收集和使用的稳定,无论是办案时间,还是人力物力方面,效率都有一个大大的提高,精力都有一个大大的节省。
融合后,治腐反腐的手段、形式更丰富了。
过去,相对而言,执纪审查讲究的是治病救人、春风化雨,重点在“柔”;对职务违法犯罪进行调查追求的是惩处犯罪,打击腐败分子,焦点是“刚”。我们中国传统文化历来讲究的是一个平衡之道,将“柔”与“刚”截然分开是不是不那么合适?一个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走上腐败违法犯罪的道路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冰冻三尺,绝非一日之寒”。能不能有一种治腐反腐模式,是以“治未病”为目的,而不是以“腐后剜肉”为目的呢?而现在的实践运用“四种形态”,其中第一种形态占大多数,第四种形态占最少数,中间还有第二、第三形态可互相转化,我想,这恰恰就是将“刚柔之道”在治腐反腐上一个很好的融合运用。这是国家新的纪检监察体制为世界的治腐反腐问题提供的中国模式和中国智慧。
转隶过来有一年多了,对新的纪检监察体制由不断完善到堪称完美一直充满着许多期许。比如,现行监察法虽然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拥有调取、查封、扣押等12项权限和限制出境等3项措施,即俗称的“12+3”,但这与过去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权限相比并没有什么扩张,反而是有所缩小,比如对传唤、拘传、刑事拘留等措施的运用,监委就没有。
在平日的办案中,我时常遇到这样的困惑:一个涉案人员拒不到案协助调查应该怎么办?在过去检察机关的办案中,这是轻而易举就能解决掉的问题,但到了监察委却面临很多尴尬。因为留置手段不是能轻而易举就使用的,而且也不一定任何涉案人员都能给他用上。有意见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以妨碍公务等将其强制到案,虽然也能一定程度解决问题,但始终因为不属于“自己的权限”,所以在效率和权威上它还是大打折扣的,这应该不太符合调查规律等等。对于这些困惑,我满心期待着,在以后不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会得到更加完美的解答。(梧州市纪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 廖兰桂)
编辑:杨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