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诉人到纪检人
“咚”随着法槌的一声敲响,庭审正式拉开了序幕。今天开庭审理的,是容县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而我,是以监委调查人员的身份来旁听庭审。
这熟悉的法庭,在过去的八年时间里,我已记不清,曾多少次来到这里,站在充满对抗与较量的公诉席上,用洪亮有力的声音发表公诉意见,指控犯罪、出示证据、释法说理,确保代表检察院起诉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判决,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每一件有罪判决的公诉案件背后,都有着办案人员的辛勤付出,或在举证质证中,或在起诉书的法律条款里……公诉席,曾经是我的“战场”。
从检察院转隶到纪委监委后,我被安排在第二纪检监察室工作,工作方向也从曾经的法律监督、指控犯罪、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变成了现在的纪律监督、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岗位变了,身份转变了,不变的是使命担当。
“下面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庭调查阶段让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合同制工作人员李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的整个案情逐渐明晰,也让办理该起监察调查案的场景浮现在我的眼前。
在过去,像李某某这样的非党员合同制人员,处于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到的空白地带。2018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监察对象扩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5月15日容县监委根据监察法,及时依法对属法定监察对象范畴的李某某进行了立案调查,而我很光荣的参与了该案的查办工作。
“监察调查是宪法赋予我们的职责,我们履行法定职责务必要强化法治意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坚决做到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合规合纪合法。”案件查办工作一启动,有着十多年纪检办案经验的组长老吴就向我们着重强调。
为把监察法的要求落实落细,工作中我们的调查人员根据有关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制度,制定完善了询问通知书、讯问通知书、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系列办案文书。通过规范调查措施、公正文明执法,有效消除了被调查人李某某的抵触情绪,使其积极配合调查,认罪伏法。调查部门仅用了询问、讯问、调取三项调查措施,仅用了8天时间就迅速办结了此案,权威、高效的反腐合力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2018年7月,法院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这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更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而我也在其中经历了许多,学习了许多,第一次撰写调查讯问笔录,第一次参与执纪审查,第一次宣读纪律处分决定……
时间如白驹过隙,这一年我们新老纪检人与监察委员会同成长,持续展现新作为、创造新业绩。正风肃纪的道路上,我也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担当履职,不断前行。(容县纪委监委 黎光)
编辑:杨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