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选登•监察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确定了哪六类监察对象?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2日 17:08 打印

  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将监察对象扩大到哪六类人,具体是哪六类呢?

 



  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扩大监察范围,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试点确定的六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权威性和震慑性。

 

  第一类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类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第四类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 、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第五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第六类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编辑:杨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