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共同违纪?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7日 17:08 打印

  问: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如何认定共同违纪行为呢?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这是《条例》对共同违纪的规定。从该条文看出,“共同违纪”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共同违纪,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共同违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二人”是最低要求,一人违纪不能成立共同违纪。

 

  二、共同违纪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共同违纪人员具有相同的主观故意,二是各共同违纪人员之间具有意思沟通,达成一致。

 

  (一)“相同的主观故意”是指:在认识因素上,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违纪人员明知共同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在意志因素上,各共同违纪人员持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其中包括共同对危害结果抱有希望的态度,或者共同对危害结果抱有放任的态度,或者有的抱希望态度,有的抱放任态度。例如为首者持希望态度,其他成员持放任态度的情况。在共同违纪中,无论违纪人员持希望还是放任的态度,其违纪故意均为《条例》规定的某个违纪行为的主观故意,即体现为相同的违纪故意。

 

  (二)“各共同违纪人员之间具有意思沟通,达成一致”是指:各共同违纪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违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违纪。其中又可分为事前通谋和事前无通谋两种,即实行违纪行为前,违纪人员就实施违纪行为进行了策划和商议的情况,以及在着手或实施违纪行为过程中形成共同违纪故意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不具有共同故意的不能构成共同违纪。首先,共同过失行为不能构成共同违纪。这是因为共同违纪往往带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是基于共同故意结成的违纪活动整体,过失违纪则不具有上述特点和危害。因此,对于共同过失违纪的应当根据各违纪人员的违纪情况分别处理。其次,故意违纪行为与过失违纪行为不构成共同违纪。再次,两人以上同时或者先后故意违纪,但是相互之间没有进行沟通联系,没有相互配合的,不构成共同违纪。最后,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不构成共同违纪。

 

  (三)共同违纪必须具有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是指各违纪人员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实施违纪行为,形成一个实施违纪活动的整体。

 

编辑:杨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