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宾区通报5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7日 10:41 打印

  1.城厢镇马上村委副主任韦华新工作失职问题。韦华新在任城厢镇马上村委委员期间,对自己包干管理的马上村委新背岭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不认真调查核实,导致参保人员杨某英于2013年7月死亡后,其家属仍继续领取养老金至2017年5月,给国家造成养老金损失共计3975元。案发后,如数追回相关资金。2018年7月,韦华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高安乡敖塘村党总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江祖干工作失职问题。江祖干在担任熬塘村委干部期间,在明知熬塘下村有4人去世并亲自参与了其中2人的丧事活动情况下,不但没有把该4名人员死亡的信息及时上报到乡社保中心,而且在2016年5月高安乡开展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时,还在其中3人的认证表上签字证明,致使该4名人员去世后,其亲属继续领取其养老保险金,造成国家资金流失4950元。案发后,将全部涉案款追回。2018年8月,江祖干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五山乡民族学校教师滕俊康虚报冒领的问题。滕俊康作为中国共产党员、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于2015年通过隐瞒家庭经济收入真实情况和在来宾早已购买有商品房的情况,虚构家庭经济困难,无房住的事实,用其妻子周某某的名义骗取了2015年危房改造指标,并得到补助资金18000元。2018年7月,滕俊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已退缴。

 

  4.正龙乡东阳村村委委员韦相余工作失职问题。2015年,韦相余作为大任村包点村干部,在协助乡政府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明知韦某军使用韦某鹅的户籍材料申请危房改造指标,却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致使韦某军获得两次危房改造补助,造成国家扶贫资金损失。2016年,因户籍资料被冒用,导致建档立卡贫困户韦某鹅无法享受危房改造和易地搬迁等扶贫政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案发后,将涉案款18200元全部追回。2018年8月,韦相余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七洞乡社头村村委委员莫如知工作失职问题。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莫如知作为兴宾区七洞乡社头村村委委员,在协助七洞乡社保中心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及上报死亡老人信息工作中,没有对自己包片村屯已故人员的信息及时排查、上报,致使2名人员去世后,其亲属继续领取其养老保险金,资金合计2790元。案发后,追回涉案资金。2018年8月,莫如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兴宾区纪委监委)

 

 

编辑:王英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