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第一种形态”在精准扶贫领域中的应用

来源:南宁市妇幼保健院 作者:方春宁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7日 16:46 打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部署,在实践中,最能体现防微杜渐的是第一种形态。

  近年来,围绕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这个重点,针对群众密切关注的精准扶贫领域,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红脸出汗,防小慎微,强调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就需要进一步把纪律防线前移,将“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到实处。采取定期清理线索、实地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约谈、函询或诫勉督导。

  一是开展自查自纠。向精准扶贫点和对口支援单位下发排查治理工作函和自查表,要求认真开展自查。

  二是开展督导检查。了解扶贫对象“双认定”过程中和扶贫项目建设验收、脱贫验收中有无弄虚作假、有无虚报扶贫项目、套取、骗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或冒领、私分贫困户扶贫补贴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盲目上项目,违反规定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和程序擅自调整变更扶贫项目等问题,加强对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三是畅通举报渠道。设立排查治理工作的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为群众反映问题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途径。通过定期清理线索、实地明察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对扶贫点第一书记进行约谈、函询或诫勉督导,杜绝在扶贫项目中发生优亲厚友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吃、拿、卡、要”、扶贫资金管理等环节中不作为、慢作为行为,确保精准扶贫工作健康有效开展。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