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该如何正确适用处分影响期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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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九 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2003年《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由于新旧条例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影响期规定不一致,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
自治区纪委审理室答:
经研究,我们认为应该根据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或者持续的时间,区分不同的情形作出正确的适用:
第一种情形:如果被审查人的 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 前,因对其违纪行为认定的依据是 2003年的《处分条例》,故给予被审查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03年的 《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影 响期为一年。
第二种情形:如果被审查人的 违纪行为全部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 后,因对其违纪行为认定的依据是 2016年的《处分条例》,故给予被审查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适用2016年的 《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
第三种情形:如果被审查人具有多个违纪行为,或者某种违纪行为,有的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有的 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之后,经合并处理后确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的,因部分违纪行为发生在2016年的《处分条例》施行后,应适用2016年 的《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即影响期为一年半。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