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探索问责工作与实践“四种形态”相结合

来源:灌阳县纪委 作者:陈明德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2日 10:48 打印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之后,灌阳县纪委及时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对问责原则、问责权限、责任内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问责执行等规定进行学习研讨,树立“有责必问、有问必严”的工作理念,积极探索问责工作与实践“四种形态”有机结合。


  主体责任不缺失。各级党组织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足功夫,把立足点转移到抓纪律上来。带头担起责任,从一点一滴做起,党组织书记及其一班人眼睛里都有“事儿”,发现干部有问题,感觉要出“边”了,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提醒两句,带头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


  监督责任不缺位。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不断创新、奋勇争先”工作思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县纪委全会精神,持续深化“三转”,灵活运用“四种形态”,全面落实“挺纪在前”要求,全力推动“两个责任”落地生根,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督促各级党组织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


  抓早抓小不缺少。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信访、巡察以及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及时提醒、批评;对有轻微需要问责情形的,及时处理,采用通报、诫勉谈话等方式抓早抓小、教育到位。


  执纪问责不缺力。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对严重违纪需要问责的,该纪律处分的绝不姑息。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