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出务工农民党员进行党纪处分,不能召开支部大会怎么办?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9日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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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对外出务工农民党员进行党纪处分,不能召开支部大会怎么办?
自治区纪委审理室答:
根据有关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对个别基层党支部由于农民党员外出务工等原因,致使没有条件召开支部大会,不能按照规定形成支部大会决议的,应视为特殊情况,由县级党委或纪委直接作出处分决定。但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二
问:撤销乡镇党委委员的党内职务,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吗?
自治区纪委审理室答: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0条第二款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其适用对象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乡镇党委属于党的基层组织,而不属于“地方各级委员会”。因此,对乡镇党委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不必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0条中有关“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的规定执行。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