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乡镇党委委员的党内职务,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吗?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9日 08:05 打印

  问:撤销乡镇党委委员的党内职务,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吗?
 



自治区纪委审理室答: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0条第二款规定:“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其适用对象是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乡镇党委属于党的基层组织,而不属于“地方各级委员会”。因此,对乡镇党委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不必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第40条中有关“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的规定执行。

 



 

 

编辑:林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