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出台工作办法 贯彻落实《问责条例》
最近,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确保监督执纪问责日常化,贵港市出台了《贵港市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事实和应负的责任,又要查清发案地区、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总共分总则、“一案双查”的情形、内容、程序、责任追究方式、附则等六章。《暂行办法》明确了12条启动情形: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违纪违法人员属“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对干部群众反映、举报案件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履行教育、管理、监督、报告职责,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直至涉案人员被上级机关查处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及案件当事人的问题线索查办不力,或在上级机关对案件当事人的调查过程中不配合或干扰、阻挠的;案件当事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已通过巡视巡察反馈、监察建议、审计报告、司法建议等方式予以指出或已通过媒体曝光,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进一步产生负面影响的;在领导班子任期内,本地区、本部门连续发生腐败窝案、串案的;领导班子多人因违法违纪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本单位(部门)或者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被查处的;明知领导班子成员或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参与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存在“四风”问题线索,敷衍应付或袒护包庇,被上级机关查实的;检察机关直接侦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它需要启动“一案双查”程序的情形。
《暂行办法》中对党委(党组)“一案双查”的内容主要有选好用好干部、深化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制度、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办案件等五大内容,对纪委(纪检组)“一案双查”的内容主要有强化廉政警示教育、严格监督执纪、严格纪律审查等三大内容。
编辑:刘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