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其“底”明其“义”

来源:江州区纪委 作者:李奇芳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3日 17:34 打印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创新实践成果的固化和升华。两项法规总结提炼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以焕然一新的面貌上升为道德和纪律的条文约束,既表明了在全面从严治党思路和行动上的一以贯之,又体现了在依规治党规律认识和实践上的不断深化,进一步彰显了与时俱进推进党的纪律建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鲜明态度。


   “原江州区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主任马某借考察学习的名义组织本单位人员及下属企业管理人员到厦门等地旅游,并将本单位相关人员的旅游费用摊派到下属企业报销,已构成公款旅游和向下属企业摊派费用的错误事实。江州区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最近,崇左市江州区纪委通报了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的典型案例,成为严格贯彻新《条例》的鲜活实践。


  按之前的旧《条例》,并没有将此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的案件类型明确列出。新《条例》的出台,使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对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同时,对于类似马某等单位“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等的情况,新《条例中》也首次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这些新提法对于今后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管理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制度规范,积极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制度建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邓小平同志曾告诫我们,“有理想,有纪律,这两件事我们务必时刻牢记在心。”两项法规通过对原文件的“改、增、删”,呈现出更加鲜明的政治导向、时代特色和主题主旨。党员干部必须时时处处以《准则》和《条例》为镜,把党章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守做人做事的底线,以规矩立言立行,切实将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凡事按制度和规定办,用权于法有据,始终在正道上稳步前行。
 

编辑:杨意超